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人身保險單曾有“離婚不分”的“美譽”,隨著家庭財富的增加,保險(大額保單)成為家庭資產的常見項目,既然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根據法理離婚時是需要分割的,怎麼分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條款,但是最高院有明確的指導思想:離婚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需要分割。

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保險是為數不多具有法律屬性的金融工具,離婚時不僅涉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分割,還涉及保險金(生存、死亡、意外、疾病、醫療、財產等)、保單分紅、保單生存金(年金)等的分割。要弄懂這些先需要了解保險的險種以及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各方保險利益。

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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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身保險險種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人壽、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人壽保險又根據保險事故的不同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

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的年金類保險是我們規劃財富傳承方案、婚姻財富策劃方案、家業企業隔離用的最多的一類保險。

1、死亡保險,又分為終身壽險和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屬於指定受益人的專屬性財產,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發生繼承,具有隔離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債務的效果,同時按照國際通行做法,身故保險金也屬於受益人的免稅資產。

2、年金保險(人壽保險)

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生死兩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期滿仍生存,保險人均須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無論生存還是死亡,都可以領取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兩全保險具有非常好的儲蓄功能同時又具有財富傳承功能。

3、健康險,通俗稱為大病保險、重疾保險,通常具有現金價值,有儲蓄功能。從法律上來講,由於重疾險是一筆因為被保險人身體患疾病而獲得的保險金,因此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所以這筆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具有一定的資產隔離功能。

4、 意外傷害保險 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者為因意外傷害致殘、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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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合同各主體所屬的保險利益

我們所說的保險就是俗稱的“保單”,保單其實就是一份保險合同。是合同當事人訂立的一份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份保險合同可能會涉及到以下幾個主體:

1、保險人:就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那個主體,即保險公司。每個保險公司投保規則不同。

2、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3、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生存受益人不做特殊約定就指被保險人。

生存保險金一般包括:重疾保險金、傷殘保險金、生存年金等。

4、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通常合同約定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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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三) 人身保險的分割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目前都沒有明確的保單分割的條款,但是最高院有明確的指導思想。

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離婚時,“人身保險”怎麼分割?

解讀: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人身保險,在雙方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

1、在離婚時如果沒有發生理賠,就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2、如果發生理賠有三種人身屬性較強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金、一方作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金,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人壽理賠金(定期壽、終身壽)、年金(生存金、分紅金)的歸屬尚屬法律空白。

3、定期壽多為消費型,其理賠金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認定為個人財產基本已成共識。

終身壽尤其是大額終身壽更凸現儲蓄、理財功能,宜保守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排除以後有“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4、年金(生存金、分紅金)具有理財、儲蓄價值,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保險金的歸屬及保險單的分割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實現保險歸屬的確定性。在家庭財富(傳承)規劃中還可以配套使用夫妻財產協議、遺囑等工具實現定向傳承和明確歸屬。

然而保險是否可以實現“離婚不分”,答案也是肯定的。怎麼配置呢?需要綜合考慮保險的險種、購買時間、保險合同的架構(保險合同的主體)等多方面因素。

下篇: 婚內能不能用保單“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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