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太久,以至於你必須提前想到這些-PART2

“我想把錢給女兒,不想留給兒子了…....”

“我想一直保持保單價值的掌控權,怎麼處理?”

“我填寫的保單受益人去世了,我這個錢最後歸誰?”

“……”

上一篇文章我們談了長期保單會出現的變化,比如保險額度保險需求會因為“收入變化”、“家庭責任變化”及“年齡變化”而調整。除此之外,保單“當事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和“關係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變更問題也是值得注意的。


時間久了,你的錢要不要換繼承人?

“這筆錢以後都想給我女兒,不想別人跟她爭這筆錢。”胡大哥看看保單,又看看我,“能不能不留給兒子,只留給女兒?”

“沒問題,身故受益人指定為您女兒就可以,她將來領取這筆保險金的時候,就能全額領取,不會產生糾紛,任何人都無權動這比錢。”

一段簡單的對話,凸顯出財富歸屬是很多人關注的焦點。很多有經濟基礎的人,除了享受生活,還會考慮將一筆錢留給下一代。當繼承人很多,而自己有“不均勻分配”需求的時候。事前規劃是唯一避免繼承糾紛的方法。保險既能解決繼承糾紛的痛點,還具有很強的靈活性,無論想把身故受益人變更成誰,都是可以的,既免費又方便,這一點比遺囑有優勢。當然指定範圍沒有遺囑那麼寬泛,很多公司僅限指定直系親屬為身故受益人。

主動變更

宋總帶著兩個兒子的身份證複印件,來到保險公司櫃檯做受益人變更。

“您想如何調整受益人受益比例呢?”

“小兒子受益改成50%,大兒子受益比例改成50%”

他有兩個兒子,老大是他跟前妻所生,小兒子是再婚後才有的孩子,保單是在上一段婚姻時購買的保險,受益人只寫了大兒子,再婚後再添一子,添加保單受益人是一定要做的。

受益人的更改是被保險人指定的,只要是給自己買的保險,自己就可以隨時更改受益人,如果多年過去,宋總的兩個孩子一個孝順一個不孝,他完全可以將孝順孩子的收益比例大幅提升,甚至提升至100%,並取消不孝兒女的受益權。保單的持續跟蹤及調整是很必要的,因為出現保險金受益糾紛很難調解,而且金額越大,糾紛越深。

被動變更

受益人領取保險金的前提是被保險人身故(死亡),那麼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怎麼辦?這筆錢給誰呢?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故去,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繼承,這就喪失了身故保險金的核心功能——指向性和安全性。因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身故受益金就不會被視為遺產,這就享受保單不會優先償債、免於未來有可能徵收的遺產稅、繼承無糾紛等利益,保障自己的財富安全。

因此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前去世,馬上指定新的受益人是最優選擇,避免理賠時的繼承人糾紛及麻煩。

滿期後的保單利益申請人的問題

保險本質是一紙合同,合同列明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很多時候,交錢的人和領錢的人是不一樣的,這在客戶看來是“難以理解”的——“為什麼我交的錢到期了必須得把錢領取到孩子的賬戶裡?

這種情況絕大多數出現在銀行中短期兩全保險中,保單滿期領取滿期金一般是被保險人領取,辦理領取需要被保險人的證件及銀行卡信息,錢是無法打到投保人賬戶的。投保前,瞭解清楚滿期後這筆錢由誰領取很重要。有的保單是由被保險人領取,有的保單是由投保人領取,有的保單都有權領取……

如果想給孩子買保險,又想掌控這筆錢的領取權,就一定要搭配萬能賬戶型產品,到可以完全放心把保單領取權交給孩子時,再做一個保單調整,打破自己的控制權,因為時間久了,很多事情都是會變化的,要提前想到,且持續跟蹤自己的保單配置是否符合當下及未來的需求。


時間久了,交錢的人不在了怎麼辦?

“保單保全”有一個並不常見,但非常重要的手續——投保人身故,被保險人做投保人變更手續。辦理投保人變更,需要準備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應備文件,一旦丟失,就需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非常麻煩,而且筆者見過無論如何都開不出證明的情況,很多手續就無法辦理。而且法定繼承人都要知曉並簽字(不同公司會有些許差別),因為保單現金價值利益歸屬於投保人。

如果不辦理這一手續,續期繳費、保單貸款、保單退保就會很麻煩,如果時間拖得太久,死亡證明或者無法開出相關證明,就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很多利益就無法享受。因此年齡過大就不適宜被設定為長期繳費的保單投保人,即使如此設定,也儘量在短期內做好投保人變更,這樣會比投保人身故後再變更容易、快捷許多。


時間久了,發生婚變後的保單如何處理?

傅大哥搬家收拾屋子時翻出了一張早已遺忘的保單——早年給自己買的大病險(受益人寫的是當時的妻子)——想馬上把受益人改成現在的愛人。因為如果一直沒有更改,如果發生身故風險,愛人拿著保單去理賠是無法拿到錢的,畢竟受益人寫的不是她的名字。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常見的問題:“給媳婦兒買的保險,離婚了怎麼處理損失最小…”

如果是婚內購買的保險,且保險費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出的,離婚時要分割該保單:最主要的方式是“協商分割”,只要雙方意見統一就可以執行。如果協商不成,才要由法院判決,一般會有兩種結果:“將保單退保,退保金一人一半。”和“保留保單,持有保單的那個人給另一半補償50%的退保金。”

時間久了,思想會變化、需求會變化,我們為什麼不定期整理保單,以保證保障持續貼合客觀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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