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掘墓地揚骨灰 只為洩陳年舊恨

男子酒后掘墓地扬骨灰 只为泄陈年旧恨

常甲去世下葬當天,賈某酒後想起多年前其父將常甲家人撞傷,並最終賠償了常甲家一輛3500元的新電動自行車的事。於是他深夜進入墓地,偷出常甲的骨灰盒並扔在路上,導致骨灰被車輛碾壓,部分骨灰無法收回。為此常甲的家人將賈某及村委會告上法院,要求賈某賠償骨灰盒、醫藥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8765元,村委會承擔連帶責任,並在村內公開向常甲的親屬賠禮道歉。

據悉,事發後法院判處賈某犯故意毀壞骨灰罪,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目前賈某正在服刑中。

5月16日上午,該案在通州法院開庭,賈某未出庭,但此前他已經向法院明確表示不同意賠償,理由是自己因為此事已經受到懲罰,而村委會表示願意賠償連帶責任,一切聽從法院判決。該案未當庭判決。

下葬當晚就被掘墓 骨灰被揚

賈某與常甲系通州區某村村民,常甲之妻毛女士、常甲之子訴稱,2017年10月18日是常甲下葬的日子,當天晚上10點左右,賈某從常甲墓穴中偷出骨灰盒,後在駕車經過通州區某村北口北側一路口約200米處時,將骨灰盒從駕駛室內拋出,摔在道路上。經查,骨灰盒摔在地面後造成嚴重損害,骨灰傾瀉在路面上經後車碾壓。經自然風沖刷,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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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某於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損壞骨灰罪被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常家認為,該事故給家屬造成了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嚴重損害,經與賈某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賈某及村委會賠償骨灰盒、醫藥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8765元,並請求判令賈某在村內公開張貼向常甲的親屬的書面賠禮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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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家的代理人表示,事發後常甲的父親被氣的得了重病,家人很也生氣,“兩家一直沒有什麼矛盾,平時也沒有什麼聯繫,一個住在村東,一個住在村西,完全沒有交集,但這件事非常惡劣。”代理人稱,因為事發當晚下了大雨,第二天早上霧也很大,導致常甲的部分骨灰沒有收集起來。

庭審現場 村委會同意賠償但拒絕賠禮道歉

上午9點半,該案開庭,賈某因為正在服刑中,他沒有委託代理人,因此法官宣佈缺席審理,坐在被告席上的是2名村委會代表及1名代理人。

同樣,作為原告常甲的家人也沒有出庭,而是委託了2名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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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告的訴求,村委會表示同意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同意賠禮道歉,“我們的墓地是公共的,建於2012年,大概有墓地120個,不收任何費用,只要是村民都可以在此埋葬,有專人進行管理,而且原告和被告賈某之間存在矛盾,才導致此事發生”。

村委會表示,此墓地白天有一名工作人員打掃衛生,但是晚上沒有人管理,事發當天,常甲的骨灰被撒了後,就是這名工作人員幫助常甲的親屬幫助將常甲的骨灰收了一部分。

“我們村委會的意見是,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執行,法院如果認為我們屬於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就承擔,如果認定我們沒有責任,我們就不賠償,一切都聽從法院判決”。

自稱因多年前糾紛 酒後揚骨灰

據悉,賈某因犯故意毀壞骨灰罪,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目前賈某正在服刑中。

在法庭上,法官宣讀了一份賈某的筆錄,承辦法官表示,該筆錄為法院受理該案件後,法官曾於2018年4月17日至北京市大興區新安教育矯治所會見賈某時所寫。筆錄顯示,法官告知賈某可以請代理人出庭,賈某表示他跟家人已經沒有聯繫,法官可以聯繫其弟弟,如果弟弟同意,可以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如果弟弟不願意,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法官詢問了賈某為何要掘墓揚灰,賈某稱,七八年前其父與常甲家曾存在矛盾,賈父騎車時把常甲的兒媳婦撞了,常甲要求賈家賠償,最終賈家賠了常甲家一輛新的電動車,價值3500元。

賈某說,事發當天,他喝了酒想起之前這事,心裡越想越不痛快,於是當晚10點左右,他一個人進入墓地,就挖開了墳墓,把骨灰盒偷出來,然後開車一路向北,走了幾里地後,經過某路口時,將骨灰盒扔了出去。

對於常甲家屬提出的訴訟請求,賈某表示不同意賠償任何損失,“我自己因為此事已經受到了刑事處罰,因此不會向家屬賠禮道歉,也不同意賠償。”在筆錄中賈某說。

法官表示,隨後他們跟賈某的弟弟取得聯繫,其弟弟明確表示,不願意作為哥哥的代理人出庭。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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