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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額濟納旗一男子花重金購買一隻“寵物猴”,卻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原來,他買的猴子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獼猴。
據
森林公安民警介紹,早在去年12月,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警方就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當地一名女子在某直播平臺上直播養猴,民警隨即展開調查。經查,該女子名叫阿潘(化名),她所養的猴子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獼猴。案發後,寶應警方循線追蹤,歷時數月,先後在河北、山西、山東、河南、江蘇、上海、內蒙古等地抓獲非法買賣獼猴的中間商、賣家及涉案買家共計18人,解救涉案獼猴11只。
目前,額濟納旗森林公安局已協助寶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將該男子購買的“寵物”獼猴就近送往有飼養條件的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在額濟納旗森林公安民警的護送下
小獼猴被送往甘肅省酒泉市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未獲得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購買、出售、利用國家保護動物屬於違法行為。正是由於不少居民圖新鮮,通過一些非正常渠道私自買賣、飼養野生保護動物,才助長了違法倒賣行為。這樣不但傷害了野生動物,讓一些保護動物被迫流浪在外,有的還會破壞生態平衡,增加逃逸動物傷人風險和感染疾病的風險。如果發現有人飼養或是倒賣保護動物,應該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撥打林業部門的電話舉報。
森林公安局報警電話:0483—6525471
Q
非法買賣、飼養國家保護動物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第三十二條,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小獼猴目前已安全到達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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