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月25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向大會作草案說明時闡述了這次修法的三個必要性:

▼ 一是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

▼ 二是為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 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刪去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偵查權

保留部分自偵權

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依據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檢察院偵查職權作出相應調整。

修正草案刪去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部分自偵權,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享有立案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中,有關貪汙賄賂犯罪的內容,也被刪除。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修正草案規定,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修正草案規定,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並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修正草案還重新定義了“偵查”的含義,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等機關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

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外,修正草案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的章節。沈春耀解釋說,此舉意在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

早在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就提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任務。2016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關於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報告。中央紀委建議在配合監察體制改革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作出規定。

修正草案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

對缺席審判的具體程序,修正草案規定,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管轄;法院通過司法協助方式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歸案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在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上,修正草案規定了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並賦予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權,規定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被告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這樣規定,不違反刑事訴訟的公正審判和程序參與原則,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司法準則的要求。”沈春耀表示,修正草案還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和需求,增加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審判的規定。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檢察院有權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刑诉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於2018年11月期滿。修正草案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刑事訴訟法作出相應修改。

修正草案明確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偵查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修正草案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修正草案還增加了“速裁程序”的內容。規定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同時,還列舉了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五種情形。修正草案規定,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是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修正草案規定,對速裁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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