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被撤銷了,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前作出的決定是否有效?

暴雨大哥44458313

業委會備案被撤銷,意味本身這個機構即不合法,那麼作出的決定自然亦屬無效。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這個業委會成立時的程序應是正確的,但可能其中投票簽字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由於比較隱蔽未被及時發現,這也是一審法院判決其成立合法的原因。

業主大會是民間性業主自治組織,是小區的最高的決策機構,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下,由社區、街道等單位指導下,經多方見證下成立。



首次業主大會成立,同時應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並在當地社區、街道及當地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只有合法的業主大會成立,併成立相應的委員會後,才有效地開展小區自治工作,如果業委會不合法,那麼近半年的相應工作就白做了。

這個業委會被解散這是很讓人糟心的一件事,這也說明,政府對業主大會、業委會是很重視的。

希望其他人從中汲取教訓,從頭再來!


只有小區有效地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才能有效地管理所有業主的財產,真正能作主全面參與到小區的物業管理中,監督物業公司的服務,提升小區的品質,讓廣大業主生活得更好,從而讓業主的房產保值增值。


老包有時不在線

由於問題描述的過於籠統,沒有詳細的介紹,也沒有說明具體的決定。因此,這裡不好評判。但是,因為沒有指明具體的地點、小區名稱以及城市法院,可以這樣說吧,像此類的案例,個別業主向法院起訴業委會成立不合法,一審判決合法,二審判決撤銷備案的案例,恐怕全國也是極少極少的吧。

我不知道題主是向法院起訴的原告,還是小區裡的其他業主。但不管是誰,從簡單的描述看,就有很多的錯誤,這裡一一分析說明。

一是說“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不合法”,這句話肯定是錯誤的。可以這樣說吧,在國家相關法規修改之前,任何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另外,從描述的業委會已經備案的情況來看,更是可以這樣判斷:該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至少在程序上是無瘕疵的,因為在從籌備到召開業主大會到備案的帶個過程中,社區和房管部門都一直是參與並且監督的,既然已經備案,就說明程序上是無瘕疵的。況且,一審法院也判決業委會的成立合法。

那為會麼二審法院還要判決撤銷主管部門的備案呢?從問題的描述看,本人推測,題主應該就是起訴小區業委會成立不合法的那個人。如果本人判斷錯誤了,特表示道歉。

為什麼會這樣推測呢?一是題主並沒有說明二審法院的判決結論是業委會成立也不合法。如果不是起訴中的原告而是其他業主,他就會把法院判決的全部結論都介紹的。而且,題主也沒有描述二審判決撤銷主管部門的備案具體是撤銷什麼?在這裡推測,應該是撤銷備案中某幾個委員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人吧。分析應該是對不符合條件的某一位或者幾位委員另行補選,或者另行提交備案材料吧。

其次,再來說說法院撤銷備案後,業委會以前做出的決定是否有效。

雖然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主管部門的備案,但也沒有判決業委會以前做出的決定無效。

那麼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呢?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對於業委會以前做出的決定是否有效,我想只要用“三個有利於”就可以判定,而不應該在乎業委會是合法還是不合法。即使不合法的業委會,他們做出的決定也不就都是錯誤的。而合法的業委會,其做出的決定也並不完全都是正確的。而這個標準就應該是:是否有利於小區秩序規範,是否有利於小區的公平公正公開,是否有利於小區的和諧建設。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就都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合法的。即使這樣的決定是在法院判決撤銷備案的情況下。這裡舉一些例子:

比如:《關於繼續追收欠費業主相關費用的決定》,難道這個會是錯誤的嗎?《關於對欠費業主在小區內進行公示的決定》,難道這個也是錯誤的?《關於規範小區停車秩序的決定》,難道這樣的決定會是錯誤的?《關於物業公司移交小區公共收益至業主委員會的要求》,難道這樣的要求會是錯誤的?

因此,我的結論是,不管業委會的備案是否被法院撤銷,只要業委會以前的決定是符合廣大業主利益的、有利於小區秩序規範、業主和諧公平公正的決定,都應該繼續執行。當然,如果有的決定確實是錯誤的,可以暫時中止執行,這裡用的是“中止”而不是“終止”,就是說,待新的完全符合相關要求的業委會重新組建後,再繼續研究是否繼續執行還是再補充完善後繼續執行。

在這裡,我要奉勸的是,如果題主就是那個向法院起訴的原告,那麼打官司是很費時間和精力的,與其花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糾結於這個事情,你不如把這些精力和時間用在為小區的公共服務、公益服務上去。如果你不是那個原告而是小區的其他業主,那麼你更應該把你的時間和精力,花在業委會成立的整個過程中,在發現問題的時候提出意見和建議以避免問題的繼續發生,並彌補和完善業委會建設中的 不足和失誤,這樣才會是一個受廣大業主敬佩的人。而不應該是發現過程中有瘕疵的時候不去指出,而是到最後的時候才去挑對方的刺,那是非常錯誤的,也會是一個在小區極為不受歡迎的人。

對我的觀點有不同意見的,歡迎在評論區進行爭論和辯論,也請關注“銳眼說小區”,在本人的其它文章中進行批評和探討。


銳眼說小區

小區經過選舉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大家的願望肯定是為了該小區的文明建設發展才成立的,我們應該感到高興,這些成員一定是一些具有愛心,樂於奉獻的中老年人,物業為什麼會和他們有衝突並指使人打上了官司,這其中發生了什麼事大家都不得而知。我想作為物業,應設身處地為每一位業主著想,盡力做得更好,提升服務質量和生活環境,和業主能做到有效溝通,幫助業主處理好生活中的困難。業主委員會也應配合物業,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應各方面挑剔,倚老賣老,得理不饒人,您們是樂於奉獻的人,物業有什麼做得不好,不要君子動口不動手,大家齊心協力做一下也沒什麼不可。物業的宗旨是服務每一位業主,和業主打上官司,是物業處理不妥,雖然法院判決撤銷了業委會,但之前他們的一些建議和備案物業不能置之不理,民眾的心聲你們不聽,又何言能管好物業?


車前草148

當然,不知道中院認定撤銷備案的具體理由是什 麼?業主委員會一般都是由業主代表選舉產生的,只要產生過程合法,這個委員會就應當是代表全體業主維護自身利益的唯一合法的組織。如果過去的業主委員會認為中院的判決有誤,還可以提起上訴。只有中院或者上一級法院認定合法,恢復備案,這個業主委員會以前做出的決定才能有效,否則,就沒有辦法繼續執行以前的決定了。


木子一一劉旭春

深圳彩生活物業在南京紫金明珠小區,只收費,不服務,小區裡一塌糊塗,而且物業合同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投票通過,現任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投票,要求彩生活物業撤離,物業就拉攏個別業主起訴業主委員會不合法,這是彩生活物業的老套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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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是在當地建設局進行的,中院的判決後,自建設局撒銷備案後,小區業委會的決定即時無效。


道與理521

如果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了,他們認為原來的一些決定有問題有瑕疵他們才可以修改。


黃興武3

應該有政策的延續性,具體到事項的決定上,在新的業委會成立就該事項沒有形成決定以前,之前的決定有效,直到新的決議生成並廢除之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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