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受過刑事處罰,另一方能報考公務員嗎?

楊淵濱

夫妻一方受過刑事處罰,需要看他犯的是什麼錯。主要是看直系親屬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死罪,那就不能報考。

如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都視為政審不合格。

《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有: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

  2、受過黨(團)紀、政紀、校(院)紀處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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