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下屬訴上司侵犯著作權,贏了!

以案釋法

下屬將自己的頂頭上司告上法院,這需要多大的決心?

王靈均做到了,還打贏了官司。

案例|下属诉上司侵犯著作权,赢了!

1978年出生的王靈均,山東人,2004年大學畢業後考入安徽大學讀研究生。2007年考進安徽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文藝理論研究室工作。憑藉書生的韌勁,經過多年發奮努力,2014年6月,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他研究京劇表演藝術家程長庚的專著《夫子繼聖 春泥護花:程長庚評傳》,被列入《中國京昆藝術家傳記叢書》。

據公開資料顯示,擁有國家一級美術師、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等頭銜的史某,於2014年調任文藝理論研究室主任,成為王靈均的領導。7月初,史某為參加中國文聯文藝評論高級研究班,以主任的身份安排王靈均撰寫一篇有關藝術創作內容的評論文章。兩人就文章的創作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溝通和交流,但兩人均未明確約定作品完成後著作權的歸屬。

王靈均本身不進行書法創作,但從事相關的理論研究,曾在CSSCI核心期刊發表過多篇書法理論文章。他承認自己當時接手寫這篇文章,是想和新領導處好關係。

2014年7月31日,王靈均將寫好的《理論和創作是藝術家的雙翼》通過電子郵件發給了史某。

隨著時間的推移,史某和王靈均在工作中產生了矛盾。2016年,王靈均發現公開出版發行的《中國當代書法篆刻評論》第一卷,2016年第3期《書畫藝術》以及《書法報》先後刊載了《理論和創作是藝術家的雙翼》。文章署名只有史某一人。為此,王靈均和史某交涉,雙方產生了分歧,矛盾公開化。

2016年12月18日,史某給王靈均發了這樣一條短信:如果你想把我們的關係搞到仇人的地步,我奉陪到底。

2017年1月3日,兩人在辦公室發生衝突。王靈均當場報警,民警趕來現場處置。

同年1月23日,王靈均向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理論和創作是藝術家的雙翼》結構佈局、資料蒐集和文字撰寫均由王靈均一人獨立完成,其系該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發表權等事宜。史某未經王靈均同意,在與原稿重複率90%以上的基礎上添加200餘字後以自己的名義將《理論和創作是藝術家的雙翼》一文發表在《安徽文藝界》上。其後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分歧,王靈均認為史某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史某在省級報紙公開登報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王靈均經濟損失11萬元,承擔律師費1萬元。

案例|下属诉上司侵犯著作权,赢了!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雙方當事人的一位同事作為史某的證人出庭作證,列舉王靈均性格等方面情況,法庭認為和案件無關,不予採納。

結合認定的證據,法院經比對,《安徽文藝界》刊登的涉案文章與王靈均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作品,在內容上除王靈均認可史某添加的獨立一段200餘字內容以及少數錯別字和標點符號修改之外,其他內容基本一致。兩人均表明在案涉作品糾紛外,之間有積怨。

案例|下属诉上司侵犯著作权,赢了!

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王靈均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即便王靈均知曉涉案文章於2014年首次發表,《中國當代書法篆刻評論》第一卷、《書畫藝術》2016年3期陸續刊登涉案文章。涉案文章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王靈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且作者對作品享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王靈均提供了原稿相關的電子郵件和文章的創作思路,表明其參與了涉案文章的具體構思和創作,其從藝術理論的發展、藝術理論與藝術實踐之間的關係闡述理論和創作對藝術家的成長和藝術作品創新的重要作用。

結合該案查明的內容以及證人證言,能夠認定史某參與了創作涉案文章的過程,並提出其自身的構思以及想法等,史某在書法方面的理論和研究素養也在涉案文章中得到體現。從全文的內容上看,史某添加的文字豐富了文章的內容,並彌補了原有創作在藝術發展與藝術觀念變化關係上闡述的不足,與王靈均撰寫的部分相互交融,共同凸顯了文章主題;從全文的邏輯結構上,該段文字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到了承上啟下的過渡作用,既是對傳統藝術創作的重要總結,也為下文當代文學理論的批判進行了鋪墊。通過雙方的電話記錄和郵件往來可以看出,雙方具有共同合作創作的意圖,並且都對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貢獻。因此,法院認定王靈均和史某為涉案文章的共同作者,對涉案文章享有共同的著作權。

根據現有的證據,儘管王靈均與史某就涉案文章的完成所起作用不同,但涉案文章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其著作權的行使應協商一致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因此,史某將涉案作品發表時未將王靈均列為作者的行為侵犯王靈均享有的著作權,王靈均要求史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後,史某遲遲未履行義務。2017年11月1日,王靈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官勸導,史某支付了8000元賠償款,並寫下書面道歉信,向王靈均“鄭重致歉”。

案例|下属诉上司侵犯著作权,赢了!
案例|下属诉上司侵犯著作权,赢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