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九歲幼童,高空連拋下14個滅火器,面對確鑿證據,家長卻死不承認,你怎麼看?

會思考的皂角樹


事件回顧:
近日,在蘇州崑山市黃埔城市花園小區有人從高空拋下14個滅火器非常危險,而經過調查,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

5月1日到5日期間,一個個滅火器從樓下拋下來,險些殃及行人。

樓下商鋪老闆周先生說,自己當時正在店門和朋友聊天,滅火器就墜落在離他一米的地方,非常危險,差點砸到一個孩子,我們在聊天的時候又扔下來三個。


無業人員隨即在樓道內安裝了監控,並將滅火器收集起來,沒想到過了幾天有一輛自行車從天而降又差點砸到行人,這一次民警和物業趕緊到達現場,發現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

經瞭解該戶為租房戶,民警要求家長嚴肅教育孩子,可沒想到孩子家長極不配合,並否認是自己孩子所為。

物業雖然有確鑿證據,與警方一起再次去租客家溝通時對方卻拒不開門。

目前物業已採取措施,通知孩子家長,同時與房東溝通,七月份租期到期後立即停止與對方續約,在這期間物業會加強保安力量維護小區安全。


詩詞公寓觀點:高空拋物造成的危害的前車之鑑至今歷歷在目,如今又有熊孩子如法炮製,而且更厲害的是接連拋下14個滅火器,一輛自行車,這已經不是簡單的一次高空拋物問題了。

首當其衝的就是家長的責任,遺憾的是當物業和民警找到孩子家長時,對方卻拒絕合作,否認是自家孩子所為。那作為家長,這位肯定不是一個合格的家長,面對孩子高空拋物造成的嚴重後果(好在沒砸到人),不但不虛心接受物業和民警的意見,還一再維護自己孩子,這樣毫無底線的慣著孩子,無異於變相縱容孩子的惡性,有這樣家長的孩子,遲早有一天會出大事。只是那時候估計這位家長哭都沒地方哭去。


其次,物業也應該有責任,小區的類似消防通道還是不夠暢通,像滅火器是小區統一配備,那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如何能輕易的拿到?樓道內怎能隨意擺放自行車,是有會影響他人同行?這些安全問題顯然物業做的也不是很好。

最後想說,希望物業能以這次的事件為戒,對於小區能重新制定安全流程,堵住安全隱患,做到防患於未然,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希望各位家長管好自己的孩子,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的生命財產負責吧!


詩詞公寓

撒潑打滾不講理居然能走遍天下?這兩個熊孩子不可怕,只要進行合適的教育,他們就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己在做的危險的事情,而且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再犯這樣的錯(即使他們認為這只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但是家長“作死”的態度在告訴孩子:沒事,這不是大事,繼續玩,不管出多大的事,我們“死不承認”就行,就算有視頻等證據,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只是個孩子,我們不知道這樣很危險,我們只是在玩,我們就是覺得好玩,我們都上班他們幹什麼我們都不知道……”

想要推卸責任,說辭很多!這件事中,幸運的是孩子高空拋物並未傷害到人,對家長來說,無非就是道歉,賠償可能損壞的公共財務,回家“說服教育”或者揍一頓讓孩子長點記性而已!

家長卻以這樣的方式給孩子做了“負面示範”,熊孩子不可怕,熊家長才“禍國殃民”!這樣的家長能教育出什麼好孩子!

孩子無辜,父母該罰,不合格的家長害死的最終都是自己的孩子!


九鬥學生心理

觀點:熊孩子已經不是第一次扔東西了,作為父母不僅不予以阻止和教育,反而面對鐵證耍賴,所幸是沒有出事情,如果一旦發生危險指望這樣的父母承擔起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可能的。

事實概述

  • 從4月20號開始,該小區24號樓上時不時會有酒瓶、玻璃杯、大磚頭掉下來,砸在商業街的過道上,把居民們都嚇壞了。
  • 5月1號到5號期間,更恐怖的事情發生了,一個個消防滅火器被人從高空拋下來,險些殃及行人。
  • 樓下商鋪老闆周先生說,自己當時正在店門口和朋友聊天,滅火器就墜落在只離他不到一米的地方,非常危險。“扔了幾個下來,差一點砸到一個小孩子。我們在外面聊天的時候又扔了三個下來。”
  • 物業工作人員隨即在樓道內安裝了監控,並將滅火器收了起來,沒有想到,過了幾天,一輛自行車從天而降,又差一點砸到人。這一次民警及物業保安趕緊到現場,結果發現拋物者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小孩子。
  • 經過了解,該戶為出租戶,民警要求孩子的家長嚴肅教育,杜絕這樣危險的事情再次發生,可沒有想到,孩子家長不但不配合,還否認此事是自己孩子所為。

熊孩子的行為背後必然是一個熊家長

通過新聞可以知曉,熊孩子扔東西並不是第一次,先後扔過酒瓶、玻璃杯、磚頭、消防滅火器、自行車。而且事發是從24樓扔下,我想無論其中任何一個東西,只要砸中人都必然會發生嚴重傷亡的事件。

作為熊孩子的父母,明知孩子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的情況下,其作為監護人應當予以禁止和教育,但是該監護人卻在民警找到後矢口否認自己孩子的過錯,我個人認為作為監護人其明知或者可能知曉孩子的行為極易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卻不加以制止,屬於放任此種情況發生,一旦發生傷亡的,也應當考慮對其監護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作為租戶本應恪守社會秩序,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已然屬於常識,但是其卻護犢子護到如此程度,試問誰敢將房子租給你?自己不從自己教育方面尋找自己的問題,卻袒護翻了錯誤的熊孩子,將來如果真的發生任何危險的情況時,指望這樣的熊家長承擔賠償責任?簡直就是異想天開!所以我個人認為雖然亂拋雜物的人是熊孩子,不是熊家長,但是其作為監護人明知孩子存在拋雜物的情況卻不予以制止,也應當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麋鹿說法

只是孩子而已,哪家住高層公寓的孩子不是這樣玩的,而且也沒砸死人,不應該這樣苛責兩個無辜的孩子,也不能為難家長,家長能有什麼責任?應該是學校的責任,老師沒有好好教小孩子安全知識,還要大樓物業也有責任,為什麼滅火器能被小孩子拿到呢?這麼天真無邪的孩子,確實不應該飽受苛責,因為他們是祖國的花朵,祖國的未來啊。


滴水blow

兩個九歲孩童高空連拋下14個滅火器,怎麼看這一案件?

這件事上除了租客承擔相應的責任外,屬地派出所、物業管理單位、該戶房東業主將受此事牽連,可能會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麼這麼說?筆者來分析一下。


從錄像來看,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生重大傷亡毀物事故,尚且僥倖,但是據錄像描述事件的責任方已明確,那麼前述的警方、物業和業主這三方在事件調查之後未採取有力的措施杜絕進一步惡性事故的發生,居然在被動等待租客的租約結束,就很有問題!

這三方可謂手足無措,明顯的安全措施不足,很可能再次發生仍至重大事故。對可能產生的後果,自己應該履行什麼職責糊里糊塗。

試想一旦再次丟下滅火器什麼的產生人身傷亡事故,租客的賠償責任是免不了的,假如說他沒有充足的賠償能力呢?

受害人的律師,哪怕水平再次也會將以上的三方作為共同被告一同告上法庭。下面分別說一說各方可能會承擔的責任及原因:

一、派出所的責任。警方治安責任是防患於未然,和消防工作一樣,不只是事故調查那麼簡單。在現有證據下,從高樓丟滅火器及其他物品的行為,完全夠得上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實施人雖是兩個孩子,但是監管人、其家長有疏於監管過失,應獲其罪!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應立即提請檢察機關給予公訴,之前應將該租戶給予控制。如果沒有相應預防舉措則需承擔不作為之風險。

二、物業管理方的責任。事件發生,部分發生在樓頂平臺,物業管理方對頂樓平臺的管控存在疏漏,在現有條件下,雖然裝了監控,可能還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最妥善的辦法是全方位無死角地用監控設備及人員24小時監控可能的拋物地點,人盯人戰術也要用上!如果未做到,則承擔可能承擔管理失職之責(視再次作案地點定)。



三、房東業主的責任。很多人認為這戶的業主很倒黴,遇到了這麼不靠譜的租客,卻沒有想到他可能會更倒黴!

再次發生了傷亡事故,肇事租客如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房東業主可能被連帶被告。業主與使用人在居住使用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如有違反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房東有管理責任,不因將房屋出租與他人而滅失,如果租客承擔不了賠償責任,那麼該房東業主承擔部分管理之責!(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就是這種情況)



綜上所述,為避免慘劇再次發生,當地警方、物業管理方和房東業主應積極行動起來商量對策,比如: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拘押並送檢起訴家長(檢方可考慮最適合的罪名);

2、房東業主立即終止租期,驅逐租客搬離小區;

3、物業在租客未搬離期間做好全方位監控預防工作。

幾方如果再無有效措施杜絕類似災禍,這樣被動的乾等下去,眼睜睜的等待兩個熊孩子再次做案,那麼就該擔責,不冤枉!因為這已經不是意外,而是安全責任事故!

這樣的禍害留他做甚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這是前不久發生在江蘇崑山某一個小區裡的事——

兩個九歲幼童,從4月20號開始,就時不時地從小區的高樓上往下扔著酒瓶、玻璃杯、大磚頭。

而在5月1號到5號期間,更恐怖的事情發生了:這兩個“熊孩子”竟然從高空連續扔下了14個消防滅火器!而且,還“力大無比”地扔出了一輛自行車!所幸正好被窗臺給掛住了,但其搖搖欲墜的樣子,把路人反而看得更加的膽戰心驚……

當民警及物業保安趕到現場,找到了這兩個“熊孩子”的家長時,他們不但不配合,還繼續一味地包庇著孩子,還仍然厚著臉皮否認此事是自己孩子的所為。

這樣的孩子,家長還不加以嚴厲的教育嗎?這樣的危險之舉,家長還可以故意在裝聾作啞不趕緊驚醒反思嗎?

在這樣的事實面前,家長還不應該為自己對孩子疏於管教而感到愧疚和後怕嗎?

然而令人不可思議而又氣憤不已的是,即使面對著這樣的確鑿證據,也就是事實已鐵證如山了,而這兩個“熊孩子”的家長,竟然仍能死不承認,竟然仍在百般狡賴!

可以說,他們這就是在以自己的實際表現,充分地驗證了“有什麼樣的熊孩子就有什麼樣的熊家長”這句話的正確性。

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本就擔負著教育自己子女,培養他們有著正確行為規範的重任;家長,又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更必須還要為闖出禍的孩子擔負著道義上或法律上的責任!

而家長,如果只知一味地包庇著自己孩子的錯誤行為,也就等於是在縱容著自己的孩子幹壞事!這必然會使孩子以後要犯出更大的錯誤,能幹出更多的壞事。最終,只會釀成更大的惡果,只會養出一個廢物,只會有追悔莫及的那一天!

在此,關於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有關高空拋物造成的許多慘劇事例,就無需贅言和陳列了。

現在,高空拋物,已不僅僅是文明素質的問題了,隨著居住趨於了高層建築化的普及,隨著這類傷害事件的日益增多,這早就成為了一種觸目驚心的事實了,這更早就上升成為了一個違法的行為了。

但我們在譴責這兩個“熊孩子”不明事理家長的同時,是否也要對該小區有點“滯後”的處理稍再微詞幾句呢?

為什麼,這兩個“熊孩子”從4月20就開始扔酒瓶、扔玻璃杯、扔大磚頭,扔了半個月,能扔了這樣長的時間都沒人來管?

直到扔下了滅火器和自行車這些“重器”後,才有物業和民警找上“肇事者”的家門。

雖然這件事“走運”的是一直都沒砸到行人,沒有對無辜的路人造成“天災人禍“,但在小區內,竟然存在了這麼長時間而且又是這麼頻繁的高空拋物現象,物業管理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安全管理職責,又體現在了哪裡呢?這到底是熟視無睹還是疏於查察才造成了這兩個“熊孩子”的“猖狂”之舉呢?那麼,這是否也屬於一種失職或瀆職呢?

據悉,目前小區物業已採取措施,通知了這兩個“熊孩子”的家長,同時和房東溝通,七月份租期到後立刻停止與該戶的租約——這就等於宣佈:你這樣的住戶,是“不受歡迎的人”。

是的,對於這種不通情理,不知天高地厚,不顧別人死活,不能教育孩子,不懂安全常識的租住戶,就應該要把他們“掃地出門“!


偶來三徑

只說一個當年出差去新加坡,從當地華文報紙上看到的一個相似案例:

新加坡一高檔社區,多次發生從高層掉落空易拉罐的事件。物業經過調查和技術手段監控,確認是該樓26層的一家所為,遂將戶主起訴到法院。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是: 強制該戶立即搬離該社區,遷至政府指定的租賃房屋居住,且續按時繳納租金。該戶主的房子由法院接管並拍賣,所得拍賣款扣除法院罰款、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損壞賠償以及物業因此事額外花費的人力費用和設備費用後,餘款退還原戶主。

印象最深的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之一是: 該戶主的行為,證明其沒有資格在這樣的高檔小區居住!因此判定強制驅離。


QD劉剛A

高空拋擲物品,有好危險,不用多說,每年都有人因為高空拋物,被無辜砸傷甚至砸死。

而在蘇州崑山市黃浦城市花園小區,這裡的居民忍受了很多日高空拋物,從4.20日開始,他們的小區就從24號樓上不斷拋下酒瓶,玻璃杯,甚至磚頭。

最離譜的是,5.1日後,開始接二連三的丟滅火器,過後更是丟了一輛自行車下來,而從監控中可以清晰的辨別出,丟東西的是兩個九歲的孩子。



孩子犯錯,按理說,家長不應該包容,因為拋擲這些物品非常危險,有住戶幾次差點被砸中,磚頭,玻璃,自行車,滅火器哪一個不是會讓人頭腦開花的物品。

一旦真砸中人,孩子的監護人面臨的就是全部的民事責任。

但面對民警找上門,家長卻各種死不承認,還門都不開,當前警方和物業解決辦法,無非是因為是租客,讓房東以後不能續簽合同。

而租客的合同七月才到期,這段時間物業和警方表示會加強巡邏。

這樣的結果,真是讓人無可奈何,因為慶幸沒有砸中人和物品,目前可能最多追究家長損害路面,亂丟垃圾,破壞消防設施的一些相關費用。

九歲也不可能有刑事或者行政上的懲處。如果是成人會面臨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也是家長認準了這點,才如此噬無忌憚吧,但所謂慣子如殺子,現在的一時縱容後期早晚也會出是非。



縱容孩子亂丟東西,高空拋擲連續這麼多天都不阻止已經讓人瞠目結舌,過後被監控拍下,面對確鑿的證據,死不承認。這樣的榜樣難怪有這樣的孩子。

我只能說,凡事總歸有因有果,孩子小時候不教育好,長大後不是未成年人了,就會有社會,會有監獄。


廖彩琳律師

如此嚴重的行為,警察只要家長教育且被一口回絕,這是會出人命的,而且孩子都九歲了,還不知道這個道理!學校家長社會沒有教嗎?我認為:這種情況家長應該負法律責任!孩子應送少管所教育。


辣眼晴二

由這件事我想到了一個故事,從前有一個小孩,爬上了路邊一棵大樹,看到有位大叔來了,就把尿澈到大叔身上。這位大叔笑嘻嘻的給了這孩子幾棵糖,說“你真行,要能尿到別人頭上,你就真有本事了。"後來,這孩子真尿到了另一路人的頭上,結果,被人打斷了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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