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什麼要求都答應?原來是心懷不軌!

宅基地的所有權都是村集體的,對於徵地環節中有很多的阻礙和問題不斷的衍生,對於現階段的“一宅一戶”的原則來說大家是不是還有很多是迷茫點?

不必著急,今天創為律師將結合實際情況為大家進行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每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

許多人聽說過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規定。可這些年來,尤其是近幾年的確權後,還是很多人對一戶一宅是怎麼個意思不甚瞭解。究竟家庭多少人口算是“一戶”,這“一宅”又是規定多大的房子呢?

拆遷方什麼要求都答應?原來是心懷不軌!

NO.1

“一戶”的解釋

根據規定,農村戶口家庭成員,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申請到農村的宅基地。而一戶就是以戶口本為標準。如果戶口本上是一人,那就是一戶,同理,戶口本上有十幾個人的大家庭,那也算是一戶。當然,滿足農村分戶條件,也可以申請單獨立戶,同時可以申請農村的宅基地。因此,一戶的人數並沒有嚴格規定,最少一人,最多不封頂。宅基地的面積也是根據一戶的人數多少來分配的。你人少那麼你所得的宅基地面積就小,而人多的話宅基地面積也就大。

NO.2

“一宅”的解釋

前面說,宅基地面積是按照人口數量來決定的。人少的小戶面積不得高於75平,中戶不超120平,而大戶不超150平。無論是哪一類,在土地確權後都會發放相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而這一個證就代表一宅。如果你本身就一戶,卻擁有幾塊宅基地,那麼是不能確權發證的。沒有證件就沒有法律權益的保護。簡單說,你這就屬於違建了,給一點賠償後就會收回宅基地的。甚至情況嚴重的會直接收回,不予以補償。

NO.3

一戶一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一戶人家中有多個子女可以進行分戶。要先分戶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一戶人家裡有多個子女並且由子女要求分戶。除此之外子女要結婚。對於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除非有其他特殊情況,基本上不允許子女分戶。

二、子女必須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子女已經成年並且不依賴父母的供養,自己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分戶後自己能夠支撐自己的生活開支,負擔起自己的責任。

三、子女和父母分開生活。既然要分戶那麼子女就不能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子女應該搬出去自己生活。自己照顧自己的飲食起居。

四、夫妻離婚。除去個別是真的離婚外,現在有很多人利用假離婚來達到分戶或者其他為謀取自己的私利的目的。但是假離婚存在很大的風險,此前媒體報道過多起假離婚引發的的不良案件。廣大人民應該引以為鑑,不要為了眼前的一點小利益而做出讓自己後悔一生的事情。

NO.4

2018年前,農村有一戶多宅必須拆除,下面這4種情況卻是個例外:

1、因為繼承農房形成的一戶多宅

宅基地是集體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卻是農戶的私有財產,這個可以繼承,因此而行成的一戶多宅,是可以通過確權的。

2、因為一些管理部門的銜接方面問題從而形成的一戶多宅,這是允許確權的。

3、面積的總和在宅基地標準允許的範圍內

若是有一戶的村民在村上擁有著超過兩處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面積加起來的總和符合本地的宅基地總面積的標準,這個時候也可以確權。

4、合法買賣的宅基地

村集體中內部人員進行買賣宅基地這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農村經常看到,兒子結婚需要去申請土地建房,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沒批下來,這時村民就會先去買本村的其他宅基地去建房子,這個在還沒有分戶前,這樣的一戶多宅也是可以確權的。

拆遷方什麼要求都答應?原來是心懷不軌!

今天針對“一戶一宅”問題創為律師要再和大家提示幾個注意要點,請注意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考量和分析。

01

class

疑問一: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

創為律師說: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集體成員的生活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的。集體成員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和出租。但集體成員對在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當然,經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發生實質性轉讓的,但是宅基地的轉讓需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1.轉讓行為經集體組織批准。

2.轉讓雙方都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5.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6.出賣宅基地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02

class

疑問二: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創為律師說:

宅基地的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才行,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不能流轉。

據此,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不能被繼承,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會導致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