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小時制上班是否符合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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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時制上班是否符合勞動法,這個要具體崗位具體分析的,不能一概而論。

我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規定有如下幾種:

第一,法律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法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二,最常見的標準工時規定。

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大多數企業按此時間安排作息。

第三,綜合工時制度。

對於鐵路,郵電,航空,勘探等特殊行業,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經批准可以按月、季、年作為計算工時的週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天上班十二小時的,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上班時間的,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處理。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天上十二小時的情形,屬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情形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無憂精英網

『法律有話說』侃的依據是法院判決和法律規定,法理≠情理≠社會道義

簡析:

是否算加班或違反法律,要看是何種工作何種崗位,不同工種不同職務規定的工作時間差別極大,不能一概而論,而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法律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法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二,最常見的標準工時規定。

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大多數企業按此時間安排作息。

第三,綜合工時制度。

對於鐵路,郵電,航空,勘探等特殊行業,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經批准可以按月、季、年作為計算工時的週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週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的高管、推銷行業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單位採取適當休息,確保生產任務完成,不定時工作制只要不是法定節假日就不算加班,該規定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有具體規定。

第五,所以是否違法,不能一刀切。


法律有話說

以我個人的瞭解,很多工廠都以綜合計時來達到少付加班工資的目的。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工廠都可以施行綜合計時制的。國家其實對此是有限制條件的,並不是工廠就可以。綜合計時制最主要的一點是在不可以執行標準計時制的條件下才可以的。標準計時制是每天8小時一週40小時,這8小時並不是說要早九晚六。工廠裡很多都是仨班倒倆班倒足以證明是可以施行標準計時制的。這樣雖然不合法,但還是有很多行政部門為其開綠燈為其辦理綜合計時制手續。


這個問題我也瞭解過小區的保安上十二小時休24小時,己經不錯了,知足吧!我們這上十二休十,那二個小時還得義務加班幹活,物業就這樣,每半的月發上個月的工資,壓你半個月的錢,每天還找茬扣你工資,每月工資2幹2百元,真正到手裡也就2幹,那二百肯定扣掉!真的是每行每業都有不同的規則和體驗!整個安保行業而特別是物業和保安公司都是私人企業基本上是十二小時工作制,有此一月休四天、兩天,有些一月都在上班沒有休息,他們大多是農民工,沒有特長和知識,只有幹這個行業,這些都不合法,但是誰來管啊。



只要不是緊急救險之類即便是綜合計時也不可超十一個小時,所以這類其實可算違法,但這類違法又屬告才理案件。這工人告工廠是很困難的,即便勝訴也只是贏官司而已其他必無多大好處,能得的賠償少之又少,在加上最近不斷修改相關法律條款,使得賠償更低,告的人少了,老闆的風險和成本都低,所以現在普片在這上面違法。由於普片所以更多的就默認了這個事。其實法律條文對此限制是很多的,解釋也很多。但能執行缺難上難。比如說你上12小時對公司提成疑慮,公司一般會欺騙你不知道說是吃飯時間一小時,好像沒毛病,但國家有條文解釋在上班期間身體之必須要的時間是算工作時間的,這就包括吃喝拉撒等及必要之休息。



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最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1小時,特殊原因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大多數企業按此時間安排作息。


一顆愛你的心

國家有說明的每週每月上班時間多少,在不違反上班情況下是可以的,但是也有一系列規定,下面給您看一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以上就是時間,所以看著總時間來算。


橙子和桔子

每天工作12小時,表面上看是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要搞清楚每月的工作時間有多少個小時?如果每月的工作天數,沒有超過22.5天,平均每天沒有超過8小時。那麼這樣上班應該沒有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工作的天數達到了22.5天,這樣的工作是超時的,而且員工也得不到充分的休息時間,這樣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漢明167786202

從紙面上說,每天工作12小時肯定是違法的。特別是企業如何規定員工必須上12小時班,就更是嚴重違法。但是,涉及到具體情況,可能就很難按照法規處理了。

現在,很多企業是按照計件方式計算員工勞動報酬的,一些員工為了多掙錢,往往都選擇加班來處理。如果屬於此類情形,可能就很難與違法聯繫在一起了。因為,體現的是多勞多得。

即便不是實行的計件工資,在勞資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員工選擇加班,也應當無法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不過,從保護勞動者健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還是建議減輕勞動者的勞動強度,減少類似問題的發生。對資方來說,一旦出現員工過勞死等方面的問題,不僅會產生糾紛,需要付出巨大代價,還可能對企業的形象產生不利影響。對員工而言,則是不可估量的損失。類似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

所以。嚴格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勞資雙方都認真執行,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只顧眼前利益,損失的是未來和整體利益。適當加班可以,長期長時間的加班,對企業和員工都是重大隱患。


譚浩俊

很籠統,按勞動法,通常一週工時為40小時,日工作小時為8小時,超過工時的算加班工時。這是二個基本工時要素,用工單位會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進行調整,所以才會有擦邊球的12小時制。

一個月有30天和31天,甚至偶爾有28天,那麼簡單的月工時計算是按8小時工作制,每週五天,雙休日休息來計算月工時的。月平均工時的基數為21.5天x8=172小時。超過了以上工時,請工友們一定要向企業索要加班費,這是血汗錢,沒人敢明目張膽扣掉。


厚道胖子

老兄,你上十二小時老闆給你一天半的工資你就不會提出這個問題了,不用問十二小時肯定違反勞動法,現在個體老闆有多少是按法辦事,在這些地方上班的人都是社會最低層的,(包括我),為了有份工作好養家,當你提出意議,你不幹有的是人幹!這就是給你的回答,明明知道他違法!你能怎樣?唯一的辦法教育好子女,好好讀書,用智識改變人生,否則想維權都找不到門。


手機用戶634534103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休息的權利,勞動者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的制度。但是在現實社會中,12個小時的上班又比比皆是,特別是在建築工地,十幾個小時高強度的工作很普遍。按理說這明顯違反《勞動法》,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願意的選擇。可是我們的勞動監察部們卻對這一嚴重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制度置若罔聞,睜一眼閉一眼。特別是在私企,工人們有上班無下班,加班加點是常態,不能大聲說話,幹活全得看老闆的臉色,如過去的富士康,這種仗勢欺人的剝削制度死灰復燃,實際上是我們的各級政府為追求最大的GDP,不顧工人的休息權利而縱容造成的。舉個例子,二個保安,12小時工作制,一白一黑,輪流值班,責任挺大,工資很低,這是誰的規定?這些實際上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至於我們的打工仔打工妹在外企私企給資本家做工,什麼時候享受過八小時工作?所以說十二小時工作制完全是對勞動者的剝削,是對《勞動法》的踐踏。


東方強漢82490679

不合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超過規定每天八小時勞動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對超過勞動時間的部分主張加班費,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是話又說回來,很多企業都是12小時了工作制,而且是在8小時以後的時間是給你算加班工資了,放著錢不賺,幹那八小時又賺不了啥錢,你說你幹不幹,又想賺更多了錢,又想合法,你覺了矛盾不,所以說,合法不合法就看八小時以後的工作時間算不算加班工資,如果不算就不合法,你可以冒著被開除了風險去有關部門舉報,這樣你有了合法,丟了工作,沒了工資,少了吃喝,多了外債!哈哈,所以別管合法不合法,沒有牽扯到咱自身太多了利益衝突,就辛苦點多賺個錢吧,有錢比啥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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