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很多人在婚前都會簽訂婚前協議,避免婚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那麼簽訂的婚前協議需要公證才能生效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是沒有強制要求進行公證的。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麼是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是指有結婚意願的男女雙方於結婚登記前簽訂、結婚登記後生效的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後的財產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二、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婚前協議並非必須進行公證。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小司說法」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法律沒有規定婚前協議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因此,公證不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

三、公證的效力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此,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更具有證明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對經公證證明的協議,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因此,為確保協議的效力,雙方也可以對婚前協議辦理公證。

四、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十七、十八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屬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我們可知,婚前協議是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後制定的約定夫妻相關法律行為的協議,而且婚前協議不一定需要進行公證,但是公證後的法律效力更強。還有更多關於婚前協議的詳細內容,請看上文。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找法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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