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能分兩次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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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有人提到我國民事訴訟法一項起訴原則,叫做“一事不再理”。什麼意思呢?一個糾紛、或者一個案子,如果經過人民法院一次審理(當然可能會有二審,但那也只是一個案件的不同審級)後,人民法院如果做出了實體處理,那麼未來就這個案件而言,不能再次以相同的事實或者理由起訴。

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主要是因為在這個案子中,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實體處理,如果允許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等於要以新案件的結果推翻老案件的結果,這是不允許的。舉例:張三欠我一筆錢,我以民間借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張三給我還,但是張三依然沒有還。我只能申請執行,而不能以這一筆錢再次起訴,如果沒有一事不再理原則,我第二次起訴法院也受理了,張三確實欠錢沒還,法院該怎麼辦?再次判張三給我還錢?那等於張三要給我還兩次錢,顯然這是錯誤的。法院判決張三不還?但張三確實沒給我還錢啊。所以一事不再理是必要的訴訟原則。

說回來,交通事故為什麼可以分次起訴呢?因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失可能是動態的。比如第一次起訴時尚未治癒,法院判決完以後受害人又新發生了醫療費損失,那麼受害人如果不能再次起訴,顯然合法利益沒有得到保護。需要說明的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分次起訴,每一次起訴的損失不能是重複的,受害人可以每次起訴不同的損失項目,或者起訴新發生的損失項目,但是不能把同一項損失再次起訴,這是不行的。

不足之處請指正。涉及法律問題需要諮詢,請向正規律師諮詢,以免遭受不法分子的欺詐或者非專業人士的誤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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