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庭長被雙開:不報告購買投資型保險,官員還應報告啥?

在對夏喜的違紀問審查中,出現“不報告購買投資型保險情況”的問題。大白新聞了解到,此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落馬就是禍起“個人事項報告不實”。在執紀實踐中,黨員幹部還應該報告哪些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副庭長被雙開:不報告購買投資型保險,官員還應報告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院一原副庭長被“雙開”日前,四川省紀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一庭原副庭長夏喜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四川省監委對其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

經查,夏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購買投資型保險情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夏喜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夏喜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黨員幹部應報告哪些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範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的範圍和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事項主要有: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其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根據規定,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係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了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副省長落馬禍起“個人事項報告不實”2014年3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稱,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據江西官場多位人士透露,姚的落馬源於其不實的“個人事項報告”。

2013年,原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要求,要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抽查,提高巡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項要求被認為是中央授予巡視組的一把“尚方寶劍”。

“中央巡視組來了之後,副省級以上的領導其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全部被調出來查看。”上述熟知江西省政情的人士說,姚木根的報告表也被調出查看。廣為流傳的一個說法是,“姚在上面只填了一套房產,而其實際被舉報的房產多達十多處,分佈在北京、上海、南昌、廣州、深圳等多個城市。兩者之間有很大出入,這引起了中央巡視組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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