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如何舉證?哪些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據?


一、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等書面材料

這些傳統的書面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稱之為書證,這些證據有一個原則,那就是以原件效力為最佳,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件應當提交原物。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提交原件,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因此我們可以總結出所以,複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提供複印件的當事人提供複印件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確有其原件。2、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印證其複印件的真實性。3、對方當事人承認的複印件。

而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到的書面證據主要是借條,合同,票據,擔保手續,貸款保證的憑證等等,我們一定要儘量保存好原件,如果確實丟失原件,也要說明其來源。

二、證人證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第八點債務問題中的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承認的借貸關係,依法也應予以保護。

再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隨著時代的進步發展,現在越來越多形式的視聽資料被當事人採用,如手機錄音,錄音筆等。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錄音錄像對於價款糾紛的事實具有強有力的證明力,但是我們也應當注意取證的手段,雖然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前提是偷拍偷錄行為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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