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一定要理清!

買房時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一定要理清!

一、關於訂金VS定金的知識還是要理清

1、訂金

以字面理解是“訂”有預定之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其是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並不具備任何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試做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設款的後果,訂金僅可做賠償金。

2、定金

在網絡上的解釋是指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二、關於訂金VS定金的差別還是要分明白

首先定金具有擔保性,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而訂金只是單方面行為,在法律上它只是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性質。

其次,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有了限定,也就是說不能超過主合同的額百分之二十。訂金的數額則是由雙方當事人來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做限制的。

最後,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是無權要求返回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違約返還為如數返還。

綜合來說,也就是訂金可以退,而定金則不可退。

三、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呢?

1、開發商的原因

開發商五證不全,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導致購房合同無法達成的;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將已認購房屋轉售他人的。開發商以上的兩種行為購房均可提出退還定金的要求。

2、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有很多,比如雙方在簽訂認購協議後,因對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在認購書約定的合同簽訂期限內,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定金是可以退回的。

還有,買賣雙方均無過錯,但因為自然災害、政策等非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購房者也是可以提出退還定金的。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總而言之在買房的時候,我們還是要對一些細節方面要多多留意,警惕開發商的“文字陷阱”,一定要明確了自己的權益後,再進行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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