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從公司賬戶分二次轉款至個人名下,公司掛帳為借款是否違法?

張忠118073577185409843

這個問題我分幾個方面來回答:

一、公司監事向公司借款合法嗎?

回答是不合法。公司法規定了即使是投資人,只要是公司高管,就不能向公司借款。如果只是投資人,不在公司任職高管,是可以向公司借款的。

二、借款人既沒有打借條,並且拿走轉賬憑證,對公司來說是什麼行為?

我認為該監事涉嫌職務侵佔罪。借款人是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取得公司資金,之後又不出具借據還拿走轉賬憑證,從主觀上看不出其有還款意願。金額十萬元,夠達到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公司可以向其追索還款,如其拒不還款則可以以職務侵佔提起訴訟。

三、向公司借款,是否有稅收問題?

回答是有,借款人需要繳稅。題目中已借款時間已超過33個月。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總結:由於監事身份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因此監事提取款項不能認為是借款;同時由於其銷燬所有轉賬憑證,主觀上侵吞款項的意願,涉嫌職務侵佔;最後,即使這筆款歸還了,還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屬於逃稅。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


空谷寒潭

  《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

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種是公司人格混同行為。


王澤成律師

股東從公司賬戶分二次轉款至個人名下,公司掛賬為借款,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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