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錢,卻無法正常收看有線電視?法院判決……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介休市城鄉數字電視服務有限公司繳納了一年的電視費,但去年6月,被告因收視系統升級改造,導致直到判決前,李某某仍然無法正常收看有線電視節目。

近日,介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法判處被告賠償原告電視節目停播期間的損失,並判處被告在合同期間內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恢復原告數字電視的正常收看。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向被告交納了278元的數字電視機頂盒初裝費及一年100元的收視費,並約定被告應提供不少於46套電視節目。隨後的幾年時間裡,原告每年向被告交納收視費1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地面數字電視服務業務,雙方按約履行了各自義務。

2017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交納2017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間的電視費100元。2017年6月,因被告公司收視系統升級改造,導致原告直至判決前仍無法正常收看有線電視節目。

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於原告主張的停播期間的損失,因被告方原因導致原告自2017年6月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無法正常收看電視節目,故被告應承擔賠償原告電視節目停播期間損失的違約責任,即72.3元。

關於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免費為其更換機頂盒且享受免費待遇的訴訟請求,既無雙方約定,也無法律依據,故對此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依法判決,限被告介休市城鄉數字電視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72.3元;限被告介休市城鄉數字電視服務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間內,繼續按照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恢復原告李某某地面數字電視的正常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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