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冰杀人案二审精神鉴定后缘何“刀下留人”

一审已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犯,二审时发现其精神不正常,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患者杀人的案件近年来屡见报端。

而实际上,精神分裂患者犯罪只有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鉴定应该在司法局注册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

据了解,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中一种常见类型,症状表现多样化。一些患者在一般人看来并不认为其有精神病,但在涉及妄想内容时,病人出现病态的推理和过激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家人和周围人应密切关注其言谈举止,注意发现精神异常的苗头,一旦出现可疑迹象,应当立即找精神科医生咨询或者就医。

这是日前司法部公布的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之一马冰(化名)法医精神病鉴定案带给公众的启示。

偷花生疑被发现引发命案

2012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24岁的青年马冰朝邻居张三(化名)兄弟家的夹道里扔石头,张三发现后双方争执。马冰持刀刺中张三,并在追赶张三中连续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张三心脏破裂死亡。

作案后,马冰在家中被抓获。他供述,杀死张三是因为2012年农历三月听村民李四(化名)说,张三的儿子在网上说他偷花生的事,还说村里人都是这么说的,认为是张三告诉他儿子的。还有农历正月,自己在家时常听见后墙响,认为一定是张三砸他家的墙,马冰两次去砸张三家的墙,均被张三发现。

办案机关调查发现,马冰时年24岁,身体健康。父亲早故,母亲改嫁,与爷爷相依为命。爷爷与张氏兄弟交好,常托付他们教育马冰。马冰小学毕业后不再念书,平时宅在家里,不爱说话,比较老实不惹事。考虑马冰家族未发现精神病史,平素未见其精神异常,加上作案动机明确,辩护人未提出,司法机关未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嫌犯作案动机竟纯系乌有

法院一审后,马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二审时马冰律师调查发现马冰所称张三儿子在网上公布其偷花生一事纯系乌有。鉴于村民李四当时外出打工,从未向马冰说及此事,马冰律师感觉马冰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申请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院审查后,认为辩护律师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确有必要进行鉴定,遂批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马冰作案时是否有精神障碍进行鉴定,如果有精神障碍,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障碍对其作案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受理委托,指派三名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人认真查阅了卷宗中文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一审判决书。

鉴定人还向看守所管教人员调查了解马冰的表现和生活情况。管教人员反映马冰在关押期间表现得越来越内向,沉默少语,死刑判决后表示不上诉,问他有什么想法就“嘿嘿”笑两声,人变得越来越懒,不讲卫生,时而莫名发笑,有点痴呆。

精神检查发现,马冰意识清楚,情感淡漠,目光茫然,不时莫名独自发笑。他说,偷花生的事被上网公布是听李四站在李家院子里说的,杀人也是因为此事。还经常听见张三说他的坏话,内容是说他偷东西一年多了,在看守所都能听见,作案前也听到其他不熟悉的人说他坏话,男声女声都有,但是就是找不到人。他坚信是张三儿子把他偷花生的事在网上公布的,他对被判死刑感到无所谓。

鉴定人分析认为,马冰无端怀疑自己偷花生一事被人在网上公布,怎样解释说服都无效,还凭空听见旁人说他坏话、听到有人砸他家墙壁,应该属于妄想与幻听,症状已持续一年多,涉案阶段也是如此,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相关,被精神症状驱动,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按照现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范综合判断,鉴定意见为:马冰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病的影响,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刀下留人”

二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上,被害人的代理人、公诉人提出质疑,马冰在作案前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精神异常,仅凭管教的点滴反映,为什么鉴定为精神病?会不会是伪装精神病?

鉴定人回答说:法医精神病鉴定首先要排除伪装的可能。该案被鉴定人马冰从未接触过精神病学知识,其症状出现、演化符合疾病发展规律,到案后供述前后一致,旁证调查证实其怀疑内容的荒唐性。检查时症状流露自然,否认自己有精神病,据此可排除伪装精神病可能。

鉴定人进一步解释说,该案中,马冰虽平素未见其精神异常,但在偷花生后,逐渐出现了无端怀疑被人网上传播、凭空听见周围人议论此事,讲他坏话,砸他家墙壁等,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的症状。这与检查所见相互印证,其表现完全符合诊断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和排除标准,因此鉴定结论为马冰患有精神病。

经审理,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马冰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转而依法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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