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因詐騙而來的婚姻是否無效?

無效婚姻即不符合婚姻法相關規定而不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婚姻,屬於違法行為,在我國婚姻法中規定,達到一定的條件可以成立無婚姻,比如說具有詐騙行為的的。

法院判決因詐騙而來的婚姻是否無效?

廣東倫教律師事務所的馮文東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法院判決因詐騙而來的婚姻無效

案情介紹:結婚遇到詐騙犯怎麼辦

2005年8月23日,毛某與一自稱為高某的女子到浙江省江山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三天後,該女子以回孃家為由詐騙了毛某7400元后逃走。後毛某持高某的身份證前往其戶籍所在地查找,發現與自己登記結婚的女子與“高某”並非同一人。經向公安機關核實後方知有人冒用高某的名義借婚姻騙取毛某的錢財,該女子的真實身份及下落均無從知曉。2005年9月9日,毛某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高某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並不存在婚姻關係,法院不能就並不存在的婚姻關係進行裁判,故裁定駁回了毛某的起訴。

後毛某申請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無果之下,於2006年9月29日又向該院提出起訴申請,要求依法宣告其與高某之間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因詐騙而來的婚姻無效

江山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證實高某被她人冒用身份證與毛某登記結婚的事實。該院經審理認為:結婚登記必須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辦理的結婚登記系他人冒用被申請人的身份騙取登記,非出自雙方的真實意願,雙方的婚姻關係應屬無效。依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於2006年12月20日作出判決:宣告申請人毛某與被申請人高某的婚姻無效。現判決已經生效。

馮文東律師:你所承託,我必承諾。

律師說法:無效婚姻有哪些以及如何撤銷無效婚姻

婚姻詐騙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與他人結婚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觸犯刑律的行為。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農村大齡青年急於成婚的心理,借婚姻騙取錢財。這種騙婚行為不但觸犯刑律規定,也使受騙者身份從未婚者變成已婚者。受害人對因受騙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由於詐騙者已逃之夭夭,婚姻名不副實,往往要求給予解除。受害人要求“解除”這種婚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受理主體、處理程序及結果上的不同理解。正確理解該類糾紛的性質和特徵,是正確處理該類糾紛的關鍵所在。

法院判決因詐騙而來的婚姻是否無效?

馮文東律師補充:

因詐騙而形成的婚姻為不法婚姻在審判實踐中不存在異議,但該類婚姻按可撤銷婚姻處理還是無效婚姻處理則有分歧。根據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患有禁止結婚疾病和未達到法定婚齡四種情形屬無效婚姻,詐騙形成的婚姻不在規定之列。但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

從無效婚姻的概念判斷,詐騙婚姻是違反自願的婚姻,其實際上是無效婚姻。首先,這種婚姻違反了婚姻締結的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儘管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時形式上表現為“自願”,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願。

其次,這種婚姻在表現形式上不同於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受脅迫是非自願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這種非自願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出現變化,有可能從原來結婚時的不自願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而變為自願,因此法律規定處理方式與無效婚姻不同。

第三,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儘管該條例在國務院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廢止,但從上述條文的表述上我們不難看出,也是將騙取結婚的情形認定為無效婚姻的。筆者認為,法律對無效婚姻羅列式的規定外延不周全,無法包含所有無效婚姻的情形。建議對婚姻法修改之時規定一個“兜底條款”,否則在審判實務中將出現認定事實的錯誤。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充分運用法學理論,分析案件的性質。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婚姻是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如果剝削了其自願的原則,那麼,這種婚姻可以確認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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