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下買家88萬元購房定金,房子因故沒賣卻不退款被判刑

5月23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當庭宣判,34歲的黃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三年多前,他要賣掉一棟價值400多萬元的自建樓,並收下買家88萬元購房定金。但是後來他房子沒賣成,定金卻不肯退。買家跟他打官司,仲裁委的裁決、法院的判決都要求他退定金,但他就是不退。其間,黃某有一筆70萬元到賬,但也沒用來退定金。

收定金後房子因故沒賣成

1983年出生的南寧男子黃某,在青秀區仙葫大道擁有一棟5層的自建房。2014年11月17日,黃某和呂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38萬元的價格交易。當天,呂女士按照約定交給黃某88萬元購房定金。

不料,2014年11月26日,黃某的母親楊女士向青秀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棟樓是她、黃某以及繼承人共同所有,並申請訴訟保全。法院受理了此案,在一個月後依法查封了這棟樓。於是,黃某賣不成房子了,但88萬元定金已被他挪用,遲遲無法退還。

男子收下买家88万元购房定金,房子因故没卖却不退款被判刑

呂女士向南寧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2015年12月28日,南寧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為房子賣不成,是第三方申請訴訟保全所致,並非黃某的錯,所以沒有支持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但裁決解除合同,黃某10日內全額退還定金,如逾期支付利息加倍;仲裁費雙方各出一半。

輸了官司有錢也沒退定金

收到裁決書後,黃某還是沒有退定金。2016年3月15日,呂女士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確認黃某應向呂女士返還定金88萬元、仲裁費7756元及負擔執行申請費11277元。這三筆款項,加上依法需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今累計超100萬元。

6月11日,南寧市中院向黃某送達了執行法律文書。然而,法院後來發現,就在6月23日,黃某曾有一筆70萬元的收入到賬,但很快就被他轉走了。

黃某的這棟樓長期出租,有穩定的租金收入,他還有合法的工作收入,但所有這些,他都沒有拿來退錢給呂女士。黃某的母親楊女士打了官司後,黃某那棟樓的產權如今有了共有人。依照法律,如果與案件無關的共有人不同意,法院是無法進行拍賣的。

折騰了三年多,呂女士的88萬元定金不僅一分都拿不到,她還為打官司又賠進去不少錢。

2017年11月7日,黃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

得知獲刑稱出獄後“想辦法還”

對此,法官說,這些都是黃某的個人說法,他們沒有具體調查。

對於將來服刑結束後是否還打算還錢給呂女士,黃某說:“錢是肯定要還的,只能出獄後慢慢想辦法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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