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元洪锦江二期选物业,投票结果存“瑕疵”!街道:依然有效!?

最近,小新持续关注了福州元洪锦江二期小区选聘新物业公司的事,详情戳:一追到底 | 选聘物业公司,业主为啥只能选一家?直到4月22日,记者终于见到了小区所在的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的分管副主任。关于这件事,瀛洲街道方面会给出的回应是这样的!


4月22日

记者终于见到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学辉

他首先表示,元洪锦江小区二期的

物业公司选聘流程是合法的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学辉:

我们召开业主大会,概念上它其实是审议整个议题,我们可以(看作)它不是单单一个物业进行招标,你看我们议题表决的事项,它是一个议题,也可以理解成它是一个议案,在这个议案形成之前,我们的业委会经过前期考察、前期酝酿、前期多个物业比较之后,它(业委会)形成了一套认为适合小区管理的方案,我们通过的、表决的是一个方案。这个方案里头,有物业公司,还有物业公司将来所要管理这个小区的一个方案。


林学辉表示,他说的"议案"是指

"元洪锦江2期业委会先前选定的

物业公司"和"这家物业公司管理方案"

他认为,业主们是对这个"议案"

进行"是否同意"的表决

而且,他们只负责监督和指导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

至于业主表决票上的那唯一一家物业公司

是怎么被业委会成员选中

街道方面并不了解



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学辉认为

只提供一家物业公司给业主们选择

更加合理

如果提供多家物业公司给业主们选择

反而更不合理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学辉: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不见得更加合理。首先来说,不管是选择一家还是多家,这同时都不违法,但是怎么样体现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你试想一下,如果是多家来选,因为我们所有的结果要"双过半"是吧?很容易产生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多轮选下来之后,哪一家都不能够"双过半" 。


林学辉认为,如果业主们有更多选择机会

物业公司就很难拿到物业服务合同


那么,明明有业主拿到表决票后

没有投票,为什么公示出来的投票结果上

"发放表决票"的数量与

"收回表决票"的数量相同

都是392票呢?林学辉副主任认为

关键还是看结果,从这个统计结果来看

赞成这个表决事项的业主达到了"双过半"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学辉:

第一个"双过半",是这里(有效票数显示投票权数和参与业主人数)70%和72%,是第一个"双过半",参与人数的"双过半"。第二个"双过半"就是说,这个议题表达结果"双过半"。在这里,两个"双过半"都已经达到了"双过半"的要求。赞成票人数跟赞成的权数,这是毋庸置疑,这是在社区监督下,一张一张点出来的。

记者注意到,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实行自主管理物业,并对"自主管理的执行机构"等事项作出决定。



无论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

还是瀛洲街道副主任林学辉

都明确表示

投票统计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是他们一票一票数出来的



那么,究竟为什么

明明有业主拿到表决票后

没有投票,公示出来的投票结果上

"发放表决票"的数量与

"收回表决票"的数量相同,都是392票呢?

林学辉副主任认为,这属于"瑕疵"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学辉:

这张表格里头,这两天我也认认真真地看了一下,确实也存在一些瑕疵。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把"未收回的票",统计到"未发放的票"里去,反而他们只是单纯地把527(总共制作表决票)减去135(未发放表决票)。当时,我猜,他们在统计的时候,未发放(表决票)在手上还没发出去,他们手上有,发放出去的(表决票)他们没办法(统计),所以他们只点了没发放出去的票,单纯地把(总共制作)票减去(未发放)票,等于(发放)票,这是他们概念上的错误。


林学辉副主任一方面表示

这些选票是一张一张点出来

一方面却又表示,统计结果

有可能不是一张一张数出来

于是出现了差错

而且差的不是一张两张



这不免让人怀疑

当初在计票过程中

社区、街道的工作人员

到底有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呢?

这次投票的结果到底是不是

真不真实、有不有效呢?


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学辉:

你如果说整个大会表决有效不有效,这两个指标是完全达到了"双过半"的要求,只是它在统计的时候,这几个概念没搞清楚。所以说这些票收没收回来,要不要收回来,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对整个(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来说,已经不再重要了。


林学辉刚刚还表示

在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的过程中

社区和街道对投票的程序

进行监督和指导

但是,他现在却表示

结果最重要

只要投票结果"双过半"

就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当业主投票的统计数据存在

林学辉副主任所说的所谓"瑕疵"的时候

是否真的不重要的呢?

律师的观点,是否定的


福建省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双阳:

我个人的一个观点认为,这样一个投票结果对于整个小区来讲,实际上是关乎到每个小区业主的公众利益,既然关乎到群体公众利益的话,你不能以一个小的瑕疵(的说法),来掩盖整个过程是否已经达到公开透明或者公正的一个结果。更何况说,一个投票结果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的话,应该尽可能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既然如此,这样的结果,即使说在法律层面上去讨论的话,我们认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个无效的投票结果。因为你无法去排除这样一个合理怀疑:你如何解释说,只有这一方面出现错漏,而其他方面不存在错漏呢?


选聘公司新物业召开的业主大会

表决结果究竟是否有效?

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