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被羁押,表妹传递信息构成包庇罪

【案例】2018年9月17日,徐1(已判刑)得知其上家郑1(已判刑)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随县公安局抓获,便安排其表妹即原审被告人徐2为郑某2委托律师。徐2遂联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即上诉人曹1,称其老家表哥的朋友因贩毒被随州警方抓了,想委托律师辩护,顺便了解一下案情,曹1应允。

同年12月18日,徐2持郑某2父亲郑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曹1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垫付1万元律师费。同年12月19日,曹1和徐2、彭1(徐某的妻子)驾车来到随州,徐2要曹军民对郑某2讲其是四川老家刚哥在湖北宜昌公安局的妹妹徐2介绍的律师。

次日上午,曹1在随州市看守所会见了郑某2,并告诉郑某2其是受徐2介绍的律师,会见郑某2后,曹1将会见的情况告诉了徐2、彭1。彭1随即与徐某通电话,告诉了曹1会见的情况,随后彭某把电话交给曹1与徐某通话,曹1告诉徐某,郑某2讲的条理不是很清楚,最后讲到菜不要种了,也不要卖了,刚哥是他最好的兄弟,事情到这个份上要慎重考虑,估计另外两个人已经供出来了,他在里面只能扛到这份上,以后如果三头对六面就不好说了。

另查明,郑某2于2018年12月3日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购买毒品的下家是徐某。2019年3月4日,徐某电话联系徐2,徐2告诉徐某,郑某2案件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卷材料看不到,要徐某不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开车,所有的事可以做,但不能出面。

同年3月28日,徐某被抓获。2019年9月25日,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2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曹1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注意:“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