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起纠纷 执行法官促和解

近日,武胜县法院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执结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杨某按和解协议当场履行案款9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5年3月,原告唐某、李某2人与案外合伙人李某合伙开鱼庄,后唐某、李某将股份转让给被告杨某,并达成转让协议。约定以借款方式支付转让费用共计17万元,并于 2015年4月底先归还2万元,其余借款于2015年9月底付清,此款不计利息。被告于5月向原告归还借款2万元,但剩余15万欠款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15年10月起诉至我院。武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5万元。2016年1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不久又与被告自行达成达成和解协议,我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2年里,被告陆续还款6万元,剩余9万元未还。原告于2018年9月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协调,被告表示出还款的积极态度。执行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趁热打铁,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院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当场履行案款9万元,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