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農業農村部修訂發佈了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此公告以進一步加大獸藥監管力度,從嚴懲處違法行為為目的,切實提高獸藥質量安全水平。
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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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情形公告(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旨在從嚴從重處罰獸藥違法行為,特別是主觀故意製假、知假售假和知假用假的違法行為。
重點處罰對象包括,主觀故意造假、故意違法違規的生產企業;知假售假、不核實產品合法性的經營企業;知假用假的使用單位。
處罰重點
近幾年來,農業農村部加大獸藥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力度,發佈《2018年獸藥質量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及時通報獸藥質量監督抽檢情況和獸藥企業飛行檢查情況。並且嚴格依據《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獸藥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獸藥管理條例》等規章制度進行查處。
以下從重處罰情形均在獸藥質量監督抽檢情況通報中有所涉及:
一、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沒收生產設備:
(一)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農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產的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或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獸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持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生產的獸藥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藥品等農業農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產的獸藥擅自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累計2批次以上的;
(三)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獸用疫苗的,或生產未取得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其他獸藥產品累計2批次以上的;
(四)生產獸用疫苗擅自更換菌(毒、蟲)種,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蟲)種的;
(五)生產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獸藥累計3個品種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產的獸用疫苗未經批簽發或批簽發不合格即銷售累計2批次以上的;
(七)生產假獸藥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八)獸藥經營者未審核並保存獸藥批准證明文件材料以及購買憑證,經營假、劣獸藥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獸藥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獸藥生產者未在批准的獸藥GMP車間生產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產線生產獸藥累計2批次以上的;
(三)獸藥出廠前未按規定進行質量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即出廠銷售累計5批次以上的;
(四)無獸藥生產、檢驗記錄或編造、偽造生產、檢驗記錄累計3批次以上的;
(五)編造、偽造獸用疫苗批簽發材料累計3批次以上的;
(六)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發現獸藥生產者有2個以上關鍵項不符合獸藥GMP要求的。
四、獸藥生產、經營者將原料藥銷售給養殖場(戶)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沒收違法所得,按上限罰款,並吊銷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生產或進口的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撤銷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或者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
(一)抽查檢驗連續2次或累計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變組方添加其他獸藥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國家標準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計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變工藝對產品質量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進口獸用疫苗無進口獸藥通關單、未經批簽發或批簽發不合格即銷售的。
生產的獸藥同時存在前款情形2種以上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規定處理,按上限罰款,並依法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
六、獸藥產品標籤和說明書未經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後再犯的,屬於《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產、經營假獸藥處罰。
七、獸藥使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明知是假獸用疫苗或者應當經審查批准而未經審查批准即生產、進口的獸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理,按上限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條規定違法情形的,對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九、獸藥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公告涉及從重處罰的“獸藥”不包括獸用診斷製品;所稱的“累計”計算時間為2年內。
十一、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公告第2071號同時廢止。
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製品的,按照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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