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休假或停工的,工資怎麼發?(含不同期間的工資發放)


一、春節延長三天假期的工資發放

1、春節延長三天假期的性質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國務院發佈通知,將春節假期延長到2月2日,延長了三天假期,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實踐中對於這三天性質的認定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這三天屬於法定節假日。

觀點二:這三天並非法定節假日,是國務院針對疫情對春節假期做出的特殊安排,屬於休息日。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這三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有明確規定,春節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只有初一、初二、初三這三天,因此延長三天假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這三天屬於休息日。在延長的三天中,1月31日是星期五,本為正常的上班時間;2月1日是星期六,為調休之後的補上班時間;2月2日為星期日,本就是休息日。因此,增加的假期僅為1月31日和2月1日兩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休息日指的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可以調休;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出臺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的目的是“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符合“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這一條件,因此1月31日和2月1日兩天是國務院特殊安排的休息日。再加上2月2日本就是休息日,那麼延長的三天假期都以休息日來對待。

2、春節延長的三天假期不能折抵年休假

按照主流觀點,春節延長的三天假期性質為休息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春節延長3天假期不能折抵年休假。

3、關於工資發放

如前所述,春節延長三天假期以休息日來對待,因此企業未安排員工工作的,視同正常工作發放工資;企業安排員工工作的,儘量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這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也有所體現,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保障落實。

此外,這種工資支付方式在我國已有先例。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務院規定9月3日(星期四)放假。後人社部發布通知,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在9月3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因此這次延長假期很可能參照2015年的規定支付工資。


二、推遲復工七天的工資發放

1、推遲復工七天的性質

為應對疫情,多省出臺政策要求推遲復工七天。對於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實踐中有爭議,主流觀點認為2月3日-2月7日為停工、停業期,2月8日-2月9日為休息日,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七天均為休息日。我們偏向主流觀點。

其中, 2月8日-2月9日為週六週日,屬於休息日。2月3日-2月7日為週一到週五,對於這五天的性質:

首先,不是《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假日,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其次,這段時間也不是休息日。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而推遲復工的通知是各省政府發佈的,並非國家規定,因此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不屬於休息日。

最後,這段時期應屬於停工、停業期。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也有規定,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當地政府可以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疫情防控措施。

所以2月3日-2月7日為停工、停業期,2月8日-2月9日為休息日。

2、關於能否折抵年假及工資發放

對於推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一種觀點認為屬於休息日,若安排在家辦公的話需要支付加班工資或予以補休。另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停工期,可以安排在家辦公,不能在家辦公的話折抵年休假等假期,但無論提供勞動與否,都應當支付工資。我們偏向第二種觀點。

根據主流觀點,企業可與員工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以標準工時製為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除因疫情防控需要返崗工作以外,其他企業可協商在家辦公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企業與職工溝通,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2月3日-2月7日提供勞動的,按勞動合同 的標準支付工資;2月8日-2月9日本就是休息日,職工提供勞動的,儘量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2)不能在家辦公的,可以折抵年假等各類假期

對在2月3日-2月7日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3)用完休假後仍不能提供勞動的,根據不同情況發放工資或生活費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三、異地員工自我隔離14天的工資發放

對於這段期間的工資發放,各地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主流觀點,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靈活處理這段時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1)企業與職工溝通,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務,通常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資。

(2)不能在家辦公的,可以協商折抵年假等各類假期

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3)用完休假後仍不能提供勞動的,根據不同情況發放工資或生活費

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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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苑春壹律師 | 朋信國資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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