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不能?启动刑事自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异地执行困境:不能拘留被执行人。笔者在强制执行案件中遇到困难,被执行人是公司在异地。被执行人据不来法院,只提供了《财产报告清单》等资料,并谎称自己未正常经营。我们提供了录像:被执行人仍然正常经营录。法院回复只要我们把法定代表人叫来法院,就拘留。但是不能去外地拘留。结果执行半年,中止本次执行,只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至今也未能启动执行。


这个案件感受就是:被执行人在外地,强制执行对其没有丝毫影响,仍然在正常经营。

那么还有其它办法维护权益吗?

启动刑事自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笔者就要追究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刑事责任。因其“隐藏”财产,表现在其故意提供虚假财产清单等资料,谎称未正常经营,目的就是隐藏财产。

隐藏财产构成犯罪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刑事责任。

为什么要自诉呢?

其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是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被执行人可以控告、执行法院也可以移交。但公安很多情况不接材料、或者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因此,法律规定据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满足条件,可以自诉。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了正好的由人民法院受理据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自诉案件,最高院发布通知: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经笔者了解得知,案件所在法院至今竟然没有成功判决过一起自诉案件,为了推动更多的案件,决定自诉立案,代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