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一女子向闺蜜借款100多万,辩称醉酒签借条,昔日姐妹最终对簿公堂

转账交易频繁,备注借款、用款不详

被告辩称借条是在醉酒状态出具

索要利息却未见书面凭证 ……

这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日前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笔糊涂账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闺蜜俩因债务对簿公堂,要素缺失成糊涂账

市民陈女士与王女士是闺蜜

2015 年 10 月开始

王女士因为买房、装修以及做生意等原因

多次找陈女士借款

按照陈女士的说法,到 2017 年 7 月止,王女士找自己已经借了 119.8 万元。不仅如此,陈女士称,王女士当初借钱时,还向自己口头承诺,将按月利息 2 分计息。其后,王女士分次向陈女士还款。2018 年 6 月,陈女士与王女士曾进行过一次结算,王女士向陈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为 53 万元的借条。

陈女士说,出具借条后,王女士曾以每次千元、万元的方式,多次向自己还款,累计还款 6 万元。不过,从 2019 年 7 月后,便再无下文,并且将自己拉黑。对此,王女士提出了反驳意见,她指出,这些借款并不是一次性借款,是陆陆续续的累计。2016 年至今,她认可的借款只有 98 万元,而且,并没有承诺利息之说。

被告称借据系醉酒状态出具,借款本金成争议焦点

因为还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9 年 11 月下旬,陈女士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王女士向陈女士出具的 53 万元借条,被陈女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陈女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女士还借款本金 53 万元,并按月息 2 分支付利息。

王女士当然不悦,她辩称,自己从借款起,已经陆续还款 79.8 万元,而那张借条,是在两人均醉酒的状态下,自己按照陈女士的要求出具的,自己并没有欠陈女士那么多钱。

陈女士与王女士均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账户流水。陈女士提交了两张账户流水,证实在 2015 年 9 月 1 日到 2019 年 10 月 21 日,陈女士向王女士转款达 119.8 万元;王女士同样提交了两张账户流水,证实 2016 年 1 月 5 日到 2018 年 3 月 10 日,王女士向陈女士转账 79.08 万元。

此外,庭审结束后,双方又补交了一系列证据,陈女士主张口头约定的 2 分的月利息,王女士则主张自己的还款已超过了借款金额。

法院核查双方的账目发现,双方转账记录有一百余笔,金额不等。其中,从 2015 年 10 月起到 2018 年 6 月止,陈女士向王女士转账 124.238 万元,王女士向陈女士转账 148.48 万元。并且,2015 年 10 月前,两人就有较多的经济往来,陈女士此前也向王女士借过款。

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醉酒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那么

王女士到底欠了陈女士多少钱呢?

武陵区人民法院反复核对了两人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法院认为,结合民间借贷的一般情形,陈女士诉王女士案中,两人的借款期间、借款金额、转账次数进行推理,双方开始并未就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形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约定,而是有需求时就借款。借款金额、期限均以出借时的金额、期限为准,在此情形下,形成了大量的资金往来。不论此前双方转账数百笔的性质如何,王女士既然认可借条系其出具,陈女士也举证证明了双方之间有超过借条金额的资金往来,借条载明的金额应当视为双方对此前借款行为的结算。

至于王女士称,这张借条系在双方醉酒状态上出具的。法院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实这项主张,且王女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即使王女士出具借条确系醉酒状态,也不能免除王女士的民事责任或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这张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至于利息,借条上并未载明借款利息,虽然王女士此前有过偿还利息的行为,但是是对此前的借贷款息。此后的借贷关系应当以 2018 年 6 月出具的借条为依据。故,王女士在 2018 年 6 月之后偿还的 6 万元,应系本金。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向陈女士偿还本金 47 万元。

来源:尚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