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另一种形式——预重整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一、预重整的概念


预重整是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谈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一定程序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再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是一种非司法程序的庭外债务重整与司法程序的庭内重整相结合的“混合程序”。


二、预重整的优势


1、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预重整在进入司法程序前,重整计划草案就已拟定并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企业在预重整之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能获得通过的概率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重整计划草案能在更快的时间内获得批准,重整的时间成本更小。因为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已同债权人协商拟定了破产草案,比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节省了制定重整草案的时间,以及重整草案能更快的在债权人表决中通过。


3、降低重整成本,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营业中断,客户流失,以及不能履行合同等问题。而预重整因为缩短了重整期间,从而能缩短营业中断的时间,最大程度地避免客户流失。


4、对债务人重整后继续营业的负面影响更小,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势必会使意向投资人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降低企业的社会影响力,重整的时间越长,这些负面影响就会越大。因此预重整能使破产重整对债务人的负面影响更小。


三、预重整的经典案例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法庭外预重整的典型案例。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公司年年亏损,截⾄ 2014 年负债规模已超过 200 亿元⼈⺠币,严重资不抵债。2015年9月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以“现金+留债+股票”的清偿方案,同时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德阳二重的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以之前已达成的框架性重整方案为基础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金融债权120亿元得到100%清偿,⾮金融债权得到部分现金清偿,其余在2~5年内清偿完毕,整体清偿率达到90%。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曾是华为、中兴的一级供应商,因管理粗放、经营成本过高,于2015年10月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2015年11月12日,债权人向深圳市中院申请福昌公司破产重整。福昌公司“倒下”地非常突然,深圳中院开创性地采取预重整方式受理该案,只用了六个月的时间就审结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福昌公司重整成功,“起死回生”。


我国立法虽然尚未规定预重整程序,但实务中仍在不断探索,不少地区的法院也出台了关于预重整程序的规定,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中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预重整。


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奉献律师力量!关注我们,一起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