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减刑:过气网红在监狱也没市场

今天凌晨,曾经红爆网络,进了监狱也拉扯了一大帮干爹一起的郭美美刑满释放,走出了监狱大门。

早在7月初,各大媒体就已经惦记着这“神圣”的一天了,各种热点各种方向不停地为美美回归社会造势。有的“入狱5年,躺赚300多万”标题党大作文章还挺有市场的,有的再翻炒冷饭,把几个干爹又地里又重新拉出来再鞭了一顿,一时间过气网红又重新回到大家的视野中。重新翻开她的微博,竟然还是130多万的粉丝,不禁感叹,果然是网红的鼻祖,就简单一个刑满释放都能大刷一下屏,不简单啊。

看了一下最初的新闻标题“郭美美将于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判刑五年,服刑期间未减刑“,是澎湃新闻始发的,现在点回去,却发现文章已下线,显然,思想觉悟还是挺高的,热度赚完了,就该撤了。

第一眼看到这个标题,感觉怪怪的,被判刑五年,服刑期间未减刑。给人的感觉是美美没有获得减刑,是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看来大家对减刑美美获得减刑还是很期待的,显然,美美没有如广大吃瓜群众的愿,如果获得减刑又应该有一堆堆的声音出来了,比照前期小果同志的热度,应该会有一大帮的人在房子里瑟瑟发抖。

好了,停止划水,下面开始敲黑板划重点了,对于减刑,我是认真的。

简单科普一下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

《刑法》第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同时罗列了六种重大立功的情形。法条里明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可以减刑,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可以所表达的意思是可以减刑也可以不减刑,只有重大立功的六种情形,才会是应当减刑也就是一定要减刑。

那么美美同学未获得减刑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们继续看黑板。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美美童鞋于2015年9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也就是说从法院下达裁定到下判决,已经过去了接近1年2个月的时间,再加上看守所继续履行相关手续,押送监狱服刑的时候离刑期起日已经过去了起码1年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美美童鞋的入监时间约为2016年初,剩余刑期就只有3年6个月左右的时间。

美美同学的入监时间也不是很好,以墙内的行话来说就是没有劳改命。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适用全国,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出台全国性的减刑、假释规定。新规进一步强调了减刑的要求,尤其是对可以减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细分。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重大立功的条件上,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可以看到,可能存在的立功表现,基本上都已经进行了封堵,像发明创新,需要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相信有了红十字会的惨痛经历,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

不能应当减刑,那可以减刑的条件能不能够得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立功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社会的贡献等也需要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又把这门给堵了。只能看看改造表现怎么样了,最基本的四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第一条应该是是够得上的,当庭就已经表现不上诉,服从判决了。第二、三、四条,看上去就有点难度了。遵守法律法规,要就是要服从警察管理,最基本的要做到尊重警察,不与服刑人员争执、打骂甚至打架,从网红到阶下囚,从LV、gucci到灰色间条服,肯定是有点不习惯的。再加上人红事非多,身处女子监狱,被蔑视或看不起那是肯定的了,争执应该是少不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那是要考试的,每月一考,考试不及格的话是没有分数的,积极参加应该没问题,可考试能不能及格,那就看真实水平了,不过以网红的能力,这关应该可以过。最后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应该又是不小的门槛了,劳动那是数据说话,实打实的,能完成就能完成,完成不了那也是要扣分的,这一扣分,减刑也是够呛。

继续看黑板

新细则第六条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间就是押送到达监狱的时间,刚才预估了一下,2016年初,原判五年以上执行一年六个月后方可减刑,就是2017年的6月以后,美美童鞋才符合减刑的条件,这时离她正常刑满释放已经剩余2年的时间了。

按照她的刑期结构,这趟服刑最多只可获得减刑1次。这要求就相当高了,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面要获得足够的奖励,然后还是积极履行财刑 ,还要视社会危害决定是否给予减刑。

这时的美美应该是比较崩溃的,只见她把心一横,当断则断,算了,坐满吧,不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