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的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

有些借款人在贷款违约诉讼中会对银行计收“罚息”、复利提出异议,那么银行是否有权利收取“罚息”和复利呢?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原因如下:

一、银行计收“罚息”、复利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至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们平时所称的“罚息”,其实也是利息,是违约贷款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的利息,法律文件中并不存在“罚息”一说。只是利息的计算依据不同,无论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还是逾期后产生的利息,只要借款人没有按时支付,银行均有权对没有收到的利息计收复利。

二、银行计收“罚息”和复利,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银行借款合同都有关于借款人违约后,银行可以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约定,这部分逾期利息属于违约金,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依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都必须予以保护。

银行对没有按期收到的利息计收复利并非额外获利,而是因为资金都是有时间价值的,银行计收复利是为了弥补因没有按期收到利息而对这部分利息不能继续放贷生息而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计收复利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