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予,老人遭受“无家可归”

济之以法,待之以慈,是为法慈。

在“无家可归”的黄老伯身上,中华传统“养儿防老”的美德,已经变得遥不可及,甚至连晚年如何度过,都将成为未知。

案情回顾:黄老伯是一位很随和的老人,和老伴生活在皇城根下,有着北京人特有的风情。但老伴在几年前离开人世,只剩下黄老伯和儿子一起生活。随着年事的增高,老伯一心想着要“财富传承”,并由儿子养老送终。在2009年10月将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赠与公证,产权过户也登记在儿子名下。

但事与愿违,儿子得到房产后,经常谩骂侮辱黄老伯,甚至将老伯扫地出门,使其落到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老伯期待儿子赡养的美好愿望,彻底破灭。儿子害怕老人反悔撤销赠与,在一个月之内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将房产卖出并过户。

法慈律师分析:无条件赠与能否被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还是恶意串通?房产究竟还能不能被追回?老伯迫于无奈,决定撤销赠与房屋,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律师寻求帮助。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至高维护,法律风险的严格把控,从物权确认、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层层剖析,最终维权成功。

一、讼争房屋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属于恶意串通,认定行为无效,应予以返还原物。

二、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确定讼争房屋的产权仍归黄老伯等继承人所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