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有哪4种类型?从哪6个方面认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加害人使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无助而屈服,从而帮助加害人达到控制目的。

一、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普遍认可的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

2.性侵暴力:加害人残害受害人的性器官,或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或恐惧的方式接受性行为等性侵犯行为。性暴力比单纯的身体暴力或心理折磨所能造成的伤害或心理创伤要严重的多。性暴力是家庭暴力手段中最恶劣的一种。

3.精神暴力:加害人以辱骂、威胁、跟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不理不睬、拒绝性生活、拒绝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助、自卑、极度痛苦等心理反应。长期遭受心理折磨,可使受害人出现抑郁、绝望甚至自杀的现象。

4.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使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合理需求得不到丝毫满足,从而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当一个人经济上完全依赖他人时,很容易受到对方控制。

二、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的区别

我们往往把家庭暴力当做一种家庭纠纷。但是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顾名思义,是双方对某件事有分歧、有争议,各执己见,不肯相让。纠纷双方或一方或许因为这个纠纷而感到无奈或者愤怒,一般不会有暴力,不会让人感到恐惧、受到威胁,双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控制另一方的问题。即使纠纷中有轻微暴力甚至因为失手而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仍然是不同的,因为没有通过暴力手段达到目标的主观故意。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家庭暴力是一方为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手段。控制是使得某人或某事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暴力关系中,一方通常会利用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强势、优势来迫使相对方完全服从或依赖。双方地方不对等,一方要完全服从于另一方。家庭暴力有通过暴力达到目标的主观故意,往往呈现周期性。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我国家庭暴力的认定,应该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通常,我国司法部门会从以下六个方面认定家庭暴力:

1.范围上,我国家庭暴力只限于传统的婚姻家庭,不包括非婚家庭。比如同居关系中暴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根据《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进行救济。

2.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3.手段上,主要是加害人通过身体暴力,也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一种或多种手段,迫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4.对象上,家庭暴力的对象只能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或心理损害,不包括家庭财产上的损毁、破坏。损毁家庭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性质上,家庭暴力一般是非对称性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实施的带有控制目的的暴力行为,一般不包括对称性的争吵、打闹或者斗殴。

6.程度上,侵害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则构成虐待。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有偶发性和间断性;而虐待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四、家庭暴力的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或虐待情节严重,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加害人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家庭暴力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应当意识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以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找回自信和自尊,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接受身体和心理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在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加害人是否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该按照《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的支持。

六、家庭暴力的证据固定

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性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里面,很少为外人所知,因此,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1.报警时的证据。根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如当事人正在被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报警求救,公安机关出警是义务,否则,为违法不作为。报警备案申请书、派出所110处警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等材料均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2.诊治时的证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身体上、精神上都受到过创伤,通常会进行必要的诊断治疗。因此,医院或诊疗机构出具的治疗单据、影像报告、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急诊记录、CT医疗报告、心理咨询报告、心理诊疗记录等均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3.其他证据: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劝阻的义务,相关劝阻人的证人证言;调解家庭暴力所形成的调解书;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在家庭暴力实施时摄录的影像资料等均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