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黑名单”要来了制度,可能......

#会计人员黑名单#

我们尝尽了常人不能想象的痛苦

好不容易能有自己的一片天

做账时却被老板的一句话左右为难

到最后都是会计背锅

所以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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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写道:财政部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图1),五类情形会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中,因本办法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受到刑事处罚,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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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让尔文想到了

前几年发生的一起重大会计事故

故事简介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森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后果:尽管是从犯,但鉴于其犯罪事实及后果,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必看法律条规(务必严肃看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四种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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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人的忠告

— 走上会计职场的法律意识必须具备 —

不管是新老会计,法律意识都不够强,做会计必须严谨,目前来说:

① 老会计觉得没啥事儿,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面对自己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纵的是别人的欲望,真的是风险太大!所以法律方面的意识一定要加强,不然到最后都是自己背锅!

②毕业生也逐渐走上工作岗位,成为了最年轻的一批会计人。然而正是因为年轻,法律意识不更要加强!

从2017年会计法变更到现在的《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加强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约束,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明确列入了法律监督范围。

同时加大了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之前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升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通过以上叙述,希望我们注会圈不要以身试法,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要告诉老板或者让你为难的人触犯法律的事情我们坚决不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