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虽采信 妨碍诉讼受惩罚

2020年4月10日,榕江县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作出首份罚款决定书。


2020年2月25日,榕江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直至庭审中,一直未提交其自认为不是关键证据的李某某写的一份老借条,直到该案即将宣判时才向法庭提交。虽刘某某说明了逾期举证的理由,该份证据经质证后被依法采纳,但刘某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本案诉讼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裁判效率,为此,榕江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罚款1000元。刘某某当庭表示对该决定无异议,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在此,法官再次提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中务必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至少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妨害案件诉讼,影响审判效率的,法庭可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杨先富、邱春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