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俩“虢国”餐饮企业因商标问题闹上法庭,一方被判赔60万元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4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度郑州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据了解,2019年以来(截至2020年4月23日),郑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970件,审结6148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64件,民事案件6079件,行政案件5件。此外,发布会还发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郑州两个“虢国”因商标问题闹上法庭

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项目上享有(图一)商标权,该商标在郑州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

图一

被告朱某某系第13780752号“朱××虢国绝味”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馆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在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点餐牌、餐具及食品袋上突出使用(图二)、“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该店的经营者系朱某某。

图二

被告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朱某某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虢国绝味”的加盟推广活动,上述被告在经营中将“朱××虢国绝味”注册商标变形使用为(图二),同时还使用“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

图二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虽享有“朱××虢国绝味”文字商标权,但在经营过程中对其商标的变形使用状态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明显有攀附原告(图一)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或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不正当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侵犯了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图一

判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被告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被告朱某、郑州市中原区朱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赔偿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

【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对此,,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健良表示,区分商品来源是商标的主要功能,商标注册人应规范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应规范使用的规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注册商标进行变形、拆分等进行使用的行为,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