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和解+公证“牵手”使纠纷无讼平息

前一段时间,

潘先生入手了一间“二手房”,

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

但想早日住进新家,

却成为一件棘手的事......

原来,因开发商迟迟不交楼,

“卖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此时潘生觉得这笔交易风险较大,

想尽快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

但想拿回钱并没有那么顺利,

潘生开始向法院进行维权。

近日,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与南海区公证处联动,成功调处这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南海区公证处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宗诉前调解案件为全市第一宗以公证机关依法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调解终结的案件,是南海法院着力落实加大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整合力度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新思路,南海法院希望有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整合至诉前和解工作当中,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不断增添新能量。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份公证债权文书是如何出具的!

4月10日下午,调解员接到了一通来自广州地区的座机来电,对方直接向调解员反映:“调解员,潘某与李某已经协商一致,希望调解解决!”调解员一边接听一边查询案件,但几经查询,却查无此案。这时,电话那头解释到:“是这样的,我是潘某代理律师”。

原来潘某与李某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潘某向李某购买房屋,但因李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导致逾期未交付案涉房屋给潘某。

后来,潘某偶然得知李某在南海区人民法院有案件,该案已导入诉前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遂问李某取得调解员联系方式,现双方欲协商解决该房屋买卖纠纷,但潘某暂未递交资料至南海法院起诉。潘某提出能否参与诉前和解中,尽快解决双方纠纷。

因该案的来源不同于一般的诉前和解案件,调解员立刻与李某获得联系核实情况。经确认,潘某与李某之间就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确有“有方案但无效力,有计划但时间紧”的情况。调解员将案件情况报告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并请求和解中心给予指导。和解中心结合案件情况,提出了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共同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从而化解纠纷。

其后,调解员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同时南海区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到场办理“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

经过近3小时的调解协商,在调解员和公证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原始方案都作出了让步,最终握手言和!南海公证处对该协议作出了相关公证债权文书,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这份公证书出具后,

潘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近了一大步!

双方当事人对矛盾化解方式也产生新认识。

和解+公证,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我们一起再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南法君说

在探索中寻求突破,

我们期待拓展“和解+公证”联动创新渠道,

提升司法公信力,

减少诉累,做到为民解忧!

图文 | 立案庭 郭敏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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