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股东责任等新准则,股东出资瑕疵、公司人格否认、滥用一人公司主体资格、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被吊销或者注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均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可以查询公司的验资报告(实缴制)确认股东是否出资瑕疵。

实缴注册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情形。通过去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公司的验资报告,获取被执行人的验资账户信息。单纯查询验资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不一定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原因在于公司通过多次转账,过几个银行账户后才把资金转走,因此查询需要耐心。具体抽逃出资的情形:直接转走、伪造第三人向公司借款、通过向其他公司转账等等。

二、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可以去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阅公司章程等材料确认股东的认缴期限,但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不以认缴期限是否到期为唯一条件。

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我国推动了公司法改革,注册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样一下子激发了好多人的志向,公司的注册资金动辄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计。这样不一定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引火烧身。由于认缴制相较于实缴制而言,涉及的问题会更多,以下展开叙述。 认

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但是,公司股东企图无限期缴纳注册资本,逃避应当承担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这种承诺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于相对人(例如债权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利益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权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负有出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的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股东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完全固守认缴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是2年还是10年?这样可能会让负债累累的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保护伞之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

责任财产制度也要求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缴纳出资,以用于对外承担责任。责任财产制度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任何民事主体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对于法人来说,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全部债务。责任财产制度是维持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正因为有了责任财产制度,民事主体才可以比较放心地进行商事交易,因为他可以有合理的期待,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侵犯自己权益,对方将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查询完工商内档后,准备好验资报告、股东身份信息、公司章程等材料,就可以去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立案后,如需补充材料需要尽快补充,审查后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