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绝杀”乔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下称“AIR JORDAN”)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的“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


此次被裁定撤销的商标


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显示: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对此判决,我们联系采访了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总裁兼CEO张建纲,其解读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新裁定只是决定该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并非AIR JORDAN品牌取得了争议商标的所有权。但就目前的结果来看,由于判决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了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裁定中应该会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掉争议商标,这个结果对于AIR JORDAN是更为有利的。”

不管怎样,相比较之前的屡屡败诉,迈克尔·乔丹与AIR JORDAN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维权大战中总算是获得了一次实质性的胜利,堪称一次“绝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