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用交费!涉及秦皇岛市人的用电、供气、供暖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秦皇岛水、电、气、暖这十余项收费不合理,用户今后不用交了...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


发布公告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

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各地供水企业及其所属安装工程公 司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 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 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连接到公 共供水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

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计入 供水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付给供水企业。今 后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 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

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安装工程公司在 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 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 验费、低基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 验费、开闭站集资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对电力用户自建线路实现双 回路供电、符合电网接入条件的,取消高可靠性供电费。今后除国 家政策规定外,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 发生的任何费用。


3

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已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 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 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 费、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

涉及 5 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费等。取消与 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成本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 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 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4

供暖环节收费


取消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 中管网建设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今后供暖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 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 资产的供暖管网移交供暖企业的,相关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 由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供暖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5

其他各类收费


取消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供水供电供 气供暖企业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相关收费,检定费用由政府部门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

委托相关机构和企业对计量装置进行 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取消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向用户加收 的任何额外费用。

今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用户侧产权分界点以 外的管网,已由政府承担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的, 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 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 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 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 施(含二次供水)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抢修和更 新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 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 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2

完善电价机制


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 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

平稳推 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 电力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用户以外的用电 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 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机制。

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政策性电价交叉补 贴问题。


3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城镇配气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市政管网、市政管网 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 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

建筑区划红线内 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 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 7 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


4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供暖计 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 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 对热电联产的,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

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 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用户个性化需求的 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管理,明确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老旧住宅或小区水电气暖等改造工程,改造 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进行筹措,具体 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 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的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

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 8 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

对余热、余压、余 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 障用户知情权。


3

规范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应按国 家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严禁加价。

对不 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主体可暂按国家规定销售价格向供水供电供 气供暖企业缴纳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费用。

配套设施运行维 护费用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 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水电暖费用中加价。

对暂不 具备条件,建筑区划红线内尚未移交供水供电供暖企业管理的庭院 管线及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可采取实行趸售价格、通过合理分 摊等方式解决,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要建立健全各 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 禁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捆绑收费。


4

严禁各种垄断行为


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违反《反 垄断法》,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等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


疫情防控期间降费政策汇总梳理


疫情防控期间降费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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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类降费政策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为促进各行业复工复产出台了一系列降费政策。为方便广大生产经营者了解掌握这些政策,河北省市场监督局进行了汇总梳理,分技术服务收费、交通运输收费、征信服务收费、融资担保费用、房屋租金、非居民用气价格和企业用电价格等7类,并印制9万余份《疫情防控期间降费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给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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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政策可举报

广大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落实降费政策规定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权益,确保降费政策落实。

一、关于部分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020年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2020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对涉及疫情的药械注册检验,免收费用,随到随检。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38号)


免费为省内企业提供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检验检测服务;免费为涉及疫情的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查询服务;免费为医用体温计(仪)提供检测校准服务。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38号)


二、关于交通运输收费

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020年0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经国铁集团研究,决定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5日,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2020年03月0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020年03月0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三、关于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2020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四、关于融资担保费用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支持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奶等生活物资的重大或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0.5-1个百分点。

----2020年2月1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冀金监通知〔2020〕6号)


充分发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率由1.5%降低为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同等担保展期,展期担保期内免收担保费。对申请额度30万元(含)以内续保客户和30万元(含)以内“政银担”前置推荐客户,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

----2020年2月24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0〕21号)


五、关于房屋租金

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2020年2月8日,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


六、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

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 月22 日-3 月31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4 月1 日-6 月30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

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省内非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下调5%。

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价格监管,适度降低转供代输和配气环节价格。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2020 年2 月22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2020年3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272号)


七、关于企业用电价格

降价范围: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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