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院提起公诉的贺某某、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判决

2020年3月,由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贺某某、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双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贺某某利用担任**集团耐克事业部副理兼任邵阳**鞋业有限公司、龙川兴莱鞋业有限公司等分厂的采购主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为名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3522890元。

一、2016年,贺某某帮助郑某某(已判刑)的公司成为邵阳**鞋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郑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转款至贺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266697元。

二、2015年,深圳市凯卓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某为使其公司在**集团顺利开展工作,于是请贺某某帮忙,贺某某表示同意。叶某某为感谢贺某某,先后18次转款至贺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121153元。

三、2013年,东莞市富印鞋材有限公司成为**集团加工商,贺某某负责审核该公司业务报价及加工质量。2017年1月,贺某某以朋友买房需借款为由,找富印公司法人代表易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易某某同意后将款项转至贺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账户。后易某某找贺某某主张债权,贺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不还款。

四、2015年,东莞彰元鞋业有限公司成为**集团加工商,贺某某向该公司经营主管刘某某提出需要采购金额3%的回扣,刘某某表示同意。彰元公司遂安排出纳李某某9次转款至贺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账户,总计人民币269289元。

五、2017年,龙川县隆维建筑有限公司成为龙川兴莱鞋业有限公司维修商,贺某某负责审核报价和质量。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贺某某以投资项目为由2次找隆维公司法人代表黄伟借款人民币共计110000元。

六、2016年,东莞市二本鞋材有限公司成为**集团玻璃胶供应商,贺某某负责采购事宜。2017年1月至12月,贺某某以买房子,有急事用钱等理由找二本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借款2次,总计人民币16000元。后孙永芳向公司汇报,公司决定由公司出钱借款给贺某某,共计人民币681000元。

七、2012年,广州市韩永鞋材有限公司成为**集团胶水供应商。为形成竞争优势,该公司找到贺某某寻求帮忙,贺某某同意后提出要按每桶6元收受回扣,该公司遂安排甄越男数十次转款给贺某某,总计人民币254570元。

八、2014年,韩国**公司成为**集团贸易合作商。贺某某和宋某某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以借钱为名找**公司索要回扣,**公司向宋某某持有的赵某某账户转款数十次,总计折合人民币1510181元,该款被贺某某和宋某某两人平分。

双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宋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中被告人贺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贺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