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4年想离婚,结果让他们惊讶

3月31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是表兄妹,而且两人还生下了三个孩子。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近亲婚姻--无效-

案 情回 顾

1月16日,广西西林县的陶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致罗平法院要求与家住罗平县鲁布革乡的马某离婚。原告诉称其母亲与被告马某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双方于2006年农历腊月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2012年2月到罗平县民政局申领结婚证,在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未做真实声明,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先后生育三个孩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的事实除了双方自认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法庭的工作人员到当地派出所及双方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了走访调查。

达成调解协议

调 查结 果

经查明双方母亲系亲姊妹,陶某与马某系亲姨表兄妹,原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法庭遂作出判决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达成由马某抚养三个孩子,陶某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的 协议。

为什么禁止近亲结婚呢?

禁止近亲结婚,一方面是出于优生学的原则: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是伦理上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混乱。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