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位於x市××××號,登記產權人為x公司,此房屋為公租房,房屋產權證號為x城鎮字第××號。張先生長期居住在上述房屋內。2017年5月25日,x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府關於舊城改造x號地塊房屋徵收的決定》,張先生居住房屋位於本次徵收的範圍內。徵收部門因張先生是承租人不予補償,張先生不服訴至法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雖然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補償對象即被徵收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是,應當正視的是,公房租賃作為我國實行住房福利化制度下的產物,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居住權而提供的具有重大財產權益的公法權利,實踐中在我國仍存在大量的公房租賃情形。因公房租賃權的特性,公房承租人事實上以準所有權人身份對承租公房享有相應權利,在其承租的公房被徵收時依法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