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4名“六合彩”庄家犯赌博罪依法获刑

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赌博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韦某某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及对各自赌博获利所得进行追缴。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输赢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林某某等人被黄某某发展为下线后负责为参与“六合彩”赌博的参赌人员开据赌注单并收取赌资,然后汇总交给黄某某进行结算,黄某某则根据下线上交的赌注单汇总统计每期每个下线的赌资、抽水提成、输赢、辛苦费的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和下线人员进行资金结算。

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黄某某三年累计收取的赌资总额是1379万余元,获利13.79万余元;李某某三年累计收取的赌资总额是40.79万余元,获利4.18万余元;韦某某三年累计收取的赌资总额是30.77万余元,获利3.18万余元;林某某三年累计收取的赌资总额是49.71万余元,获利2.5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3.79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为上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韦某某为下线,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六合彩”这类非法赌博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了不劳而获的贪念习气,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抵制。

本案中,黄某某等“六合彩”庄家通过写单抽水获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

脚踏实地,撸起袖子加油干才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财富,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通过“六合彩”等赌博活动一夜暴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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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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