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 : 持股平台的构建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目前,股权激励在创业型公司中应用日益广泛。搭建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的股权激励模式,既可以向包括企业员工在内的投资者融资获取资金,缓解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又可以将企业与员工捆绑为利益共同体,保持企业人员稳定,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制订专业合理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就至关重要。

笔者曾经有幸参与过某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相关文书起草,笔者认为,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模式的架构。从法律层面来说,股权激励的实质就是通过合理方式将目标公司的股权让渡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来获取股权权益。一种方式是直接持股模式,即目标公司的股东直接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让渡给激励对象,待行权条件具备后,激励对象自然获得股权收益及其他权益;另一种方式为持股平台模式。本文将着重介绍持股平台模式在股权激励中的应用。

何为持股平台模式

持股平台模式即为由企业特定主体与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持股平台,并由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由此员工间接持有了目标公司的股权,获取目标公司股权收益的模式。实践中,持股平台多为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平台构建中几个关键问题

1、关于持股平台控制权问题。

持股平台是目标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而设定的,具有特定的目的,应该服从于目标公司的安排,遵从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意志,因此股权激励方案应该保障目标公司对持股平台的绝对控制权。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由目标公司指定人选担任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约定由该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不享有决策权、选举权等,仅仅享有分红权,同样约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对公司完全的控制决策权等,这样就保证了持股平台由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二是合理分配股权,持股平台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宜过多,同时目标公司内部股权分配应以目标公司指定主体绝对控股,防止目标公司的原股东的股东权益弱化,当然,该比例不会有一个绝对的范围,具体的股权比例各公司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灵活设定。

2、持股平台风险控制。

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持股平台采用何种形式,其都是以其出资额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且持股平台不实际开展业务,并不产生实际的经营风险和债务,这样就能保证持股平台及其股东或合伙人无任何经营风险,这一点应该以协议文本的形式作明确约定。

3、员工持股的权利限制。

股权激励中,应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期限及方式作出明确限制,以确保企业股权和人员的稳定性。目标公司可以约定股权的禁售期和限售期,该期限应该与企业的融资计划或者发展战略相结合,合理设定禁售、限售或者分期转让的时间节点等;另外,应考虑员工离职、个人情况重大变更以及给目标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等特殊情况,在员工与目标公司之间就该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4、持股平台股权来源。

持股平台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要承担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持股平台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获取目标公司股权,也可以受让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具体的出资金额、受让价格等可以根据公司的估值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综合评估,律师应尊重企业的意图和安排。

5、分红权问题。

任何股权激励措施最终还是要落在分红问题上,企业可采取灵活的分红方案,比如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方式,或者采取分红回填等方式。

6、税费成本。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从目标公司分配利润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持股平台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则要负担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产生了双重税负;而合伙企业中则只需要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其他税费成本,更为经济。

结语

以上为笔者对持股平台的简单分析,在此要对各位企业家做一些提醒:搞股权激励,关键是要根据企业的情况量体裁衣,不要一味的迷信某种模式或概念。

欢迎各位读者提出宝贵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持股平台的应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