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教育观点的反驳

最近又收到了很多有关教育问题的邀请,基本都是有关教师补课收费之类的问题,而根据我的经验,这类问题一定会有一个万能的模板:“你见过的只是少数,绝大部分老师都是矜矜业业的。”

不过最近似乎很少见到有这样的回答,大部分的回答都已经变成了另外一种模式:“拿出证据来,你若拿不出证据,那么你就是黑老师。”之类的。可见,这种“给老师洗地”的行为似乎已经换了一种模式。

对于第一种模板,我觉得还多少有些理智,毕竟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批判一件事物的发展,证明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至少看问题还是有着一定大局观的。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说法不对,应该用另外一个经典的说法来说更为精确:“如果把所有的老师都抓起来那么一定有冤枉的,但是把他们排成队,隔着一个抓一个,那么一定有漏网的!”

而对于第二个模板来说,这就显得有些过分了。能拿出这样的模板的人,一定是精通证据学说的人。因为在证据学说中有着这样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点在三大诉讼中都十分适用。而且解析出来的话,就是“谁主张积极的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反之,如果他主张的是消极的事实,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你主张有某些老师存在某些违规收礼,收费的行为,那么你就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如果你如果主张的是老师不存在那种违规行为的话,你则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这从表面看来,似乎是一件十分合理的事情。不仅仅如此,也免除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但是,我觉得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也只是学了证据学原理。如果是只懂得证据学原理的人,还值得原谅,因为你只懂得证据学,姑且就算是学艺不精。若你还懂得法理学的话,我就觉得这样的人很遭到鄙视,因为你明明懂得联系的道理,却只用孤立的观点来达到自己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或许有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最近几年只要是正规媒体报道相关的违法甚至犯罪事件都会给“坏人”打上马赛克。这其实就是法治的进步表现,因为法律有两个机能,一是保障法益,二是保护人权。因此,尽管有很多人质疑为何要给坏人打码,原因就是即便是坏人,还是有自己的人权的,而这些人权,不会因为他做了坏事而被消除。当然,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某些人权也会因为破坏了契约而消除。但是这涉及到的问题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如果把某省某市某县(区)某某学校的某某老师的违法收受补课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一点一滴的公布在网上直接让大家讨论的话,那么本身就是对这位老师的一种侵害。当然,不是一般人都有那种打马赛克的本事,因为打错的地方没有证明能力,亦或是间接的曝光了当事人的隐私。这样的话,反而会给自己遭受到不利。

另外,要收集这样的证据也是十分困难的。我记得高中的时候老师组织我们买教学资料,都是把钱转到某个同学身上然后由某个同学根据老师提供的供应商哪里去买。而补课费这种收入,一般都是通过“XX委员会”这类的组织。一般都不记账,除非是内部成员安装秘密摄影机全程录像,否则都是得不到有利证据。当然,老师的违法补课行为基本已经呈现某种常态。我想这也是一种无需证明的实施,只要你们周六朝着绝大部分的学校走走,那基本上都是在补课的,而这样的补课,基本上都是违法的,因为教育部很早之前就发布了不允许补课的规定。前段时间说用人单位的996制度,我觉得比中学的作息时间还差一点。据我所知大部分北方的学校都是早上六点起床,晚上十一点才入睡,十五天才休息一天。这比996的上班制度可是要累得多了。

再者,提出相关的问题本身就有可能是寻求解决的方法,如果提问就可以达到黑的目的,那么我觉得那些“被黑的人”的“被黑点”也却是是太低了。而并非是对簿公堂打相关的官司,当然,能适当的举证更好。我觉得只要能说出事情的大概即可,没有必要列出一系列足以证明“有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