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河南16年前“吴春红投毒案”改判

今日(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改判无罪。16年前,民权县两幼童鼠药中毒,一死一伤。原审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羁押5611天后,吴春红当庭释放。此外,吴春红的儿子吴云磊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今日将接父亲回家,后续将会申请国家赔偿。


吴春红入狱前照片。资料图

宣判无罪后,被羁押5000天的吴春红理发、回家。受访者供图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4年11月15日

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


2005年6月23日--2007年10月30日

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

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


2018年9月

2016年6月3日,吴春红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2020年4月1日

“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改判吴春红无罪。受访者供图


从法考的角度来看看“吴春红再审案”涉及的几个刑诉问题的分析。


01

【裁判生效后,哪些机关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因此河南省高院可以决定再审,最高院可以提审本案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可以依法向最高院提出再审抗诉。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02

【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序。如果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序,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应当做无罪宣判。本就由于在案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所以应当无罪宣判。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03

【如果吴春红亲口承认投毒的犯罪事实,本案能否确定有罪?】

本案如果吴春红亲口承认投毒事实,那么该口供是一份证明其犯罪的直接证据。但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还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加以印证方可定案。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04

【如果吴春红的供述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该份口供是否需要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05

【原一审法院河南商丘中院判决后,吴春红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有何救济方法?】

吴春红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06

【河南省高院作为二审法院能不能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

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问题。但是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的规定,二审法院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次数仅限1次,如果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必须依法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果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依法做出无罪宣判。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7

【吴某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途径有哪些?】


《刑诉解释》第373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高检规则》第59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