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零收费”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3月30日,深圳市教育局发布通告,就《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师说君看到,其中禁令多多。



市教育局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文件的精神,是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在申报条件方面,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四章“组织要求”中则有多条“禁令”: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此外,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文件现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

2020年4月13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