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24日

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今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具体来看,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今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