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未成年少女是被强迫卖淫│嫖客岂能"独善其身"


勇敢说不~


嫖客说:现在的风气不知道是怎么了,真是世风日下。他也无能为力,那些女孩子他也解救不了。

嫖客进行嫖娼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一般处理是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五百元或更多。

希望每一个少女都能够顺心生活

嫖宿幼女罪也在刑法规定上被删除了,那嫖了幼女,嫖客也真的就只是行政拘留就能罪当其罚了?

答案是:NO!

强 奸 罪 !


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正是因为有庞大的嫖客市场存在,才会导致卖淫行为的屡禁不止,也许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卖淫嫖娼活动,我们用行政处罚就能处理,也能得到民众的理解。

但是,那是未成年少女,还是在念书的孩子,是祖国明天的希望,却成为了嫖客们想要下手的"猎物"。普通的卖淫女已经满足不了嫖客想要寻求更加刺激的变态心理。那些稚嫩的青春面孔仿佛能让他们重新年轻,这令人发指的行为!

有的嫖客在面对公安机关讯问时说不知道卖淫的女孩是未成年少女,即使那个女孩是穿着校服的,或者是拿着一本初中教材书来的!

有的嫖客说不知道这些女孩是不是自己来卖淫的,可是他却承认在他强奸未成年少女时,还有强迫卖淫的犯罪人呆在同一个房间里,就是为了防止这些被害少女逃跑。

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辩解还能够让嫖客逃离刑法之外吗?

那些被害少女也曾期盼过嫖客能有一个慈悲之心能够解救她们于水火之中,可是,孩子啊,他们只是带着人皮面具的魔鬼,他们即使知道了你是被强迫的,还是想着钱都花了,等他"爽"了之后,再和那些女孩说,别再做这些事了。。。。。。除了愤怒,说他是禽兽,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词汇了。。。。。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视"被害少女"求助眼神不顾的嫖客们,刑法终究会找到你们,监狱的改造也不是你们能逃脱的,你们可能是很好的职业,公司经理、公务人员等等光鲜亮丽的身份,但是在法律面前,你们都是一样的,都是罪犯!

家长们,即使孩子再叛逆,安全教育一定要耳提面命;孩子们,即使再不愿意学习,可是外面世界有危险你们一定要知道~公众们,即使我们不相信,可是真的会有这样破碎的心灵,如果你曾遇到过这些被害人的求助,伸出援助之手,解救的是一个孩子的心灵,更是一个家庭~

孩子们,当你面对不认识的人把你带走时,就要觉得危险,及时求助,社会有温暖,你要始终相信,不要沉沦,美好的明天还等着你们去探索~